对劳动争议申请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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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申请的说明
对劳动争议申请的说明
这次的争论是多年来即困惑着我自己也同样困惑着还存在着自我意识的职工的问题。这么多年来一句“是企业的特殊性、是企业多年来的惯例”一直是最好的说辞。但是企业固然由经营运作所需要的特殊性,但是这样的特殊性是不是可以无限放大到可以不断的以此为理由任意的“无偿”支配职工休息的时间?之所以有休息时间的规定,甚至有关于两个工日之间休息间隔不小于14小时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职工有一个充分的休息时间,可以以更加充沛的体力与良好的精神面貌来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企业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确实是由国家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和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两条法规来保障的!可是对职工培训既然是企业实际发展的需要,拿出专门的时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应该是合情合理,名正言顺的事情。反过来企业的需要对职工进行培训却要占用职工的个人休息时间的说法儿未免显得非常牵强了!我们应不应该可以按照逻辑推理来认为企业的需要就是工作的需要?如果是工作的需要是不是就应该认为是在进行工作?如果是在进行工作按照现阶段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进行了工作是不是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上述理由可以成立那么培训需要职工利用休息时间来“还休”的理由合法理由从何而来?
关于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社会道路存在的堵车现象的事实造成的问题的两个方面中的一个方面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另一个方面则是同样为职工以及本人所困惑的“还公里”!在初步交涉过程中有车队相关管理人员说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是道路拥堵造成的,不是企业强加在职工身上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企业不负责任?本人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对法律的学习和认识也有一定的基础,我个人认为就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而言是针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特殊情况下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特殊说明,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则是对职工劳动工作时间中出现延长工作时间情况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的总体说明,不应该单独的使用第四十二条,否则会出现即便是特殊原因下企业工作特性的需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却是无偿劳动付出的结果。在本车队由于10月21日国际马拉松的进行就出现了有职工早上6点多钟上班到下午将近5点才下班的情况,11个小时的工作时间难到就这么不了了之了吗?社会的利益、乘客的利益、企业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证,可是职工的利益呢?反过来如果车队相关管理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同样是道路拥堵的社会原因造成的职工公里任务不能完成的时候,职工却需要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来 “还公里”?任何事物在解决一个问题时都具有其利与弊的两面性,在利用上应该只可以有效使用其中的一个面,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放弃另一面。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就企业而言却针对同一事物现象产生的两个问题,进行分别的使用对企业有利的一方面,从而剥夺了职工的选择权利!请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公平性表现在哪里了?
这次争论本人觉得是一个明确解决这类问题的良好开端。如果可以妥善的、相互之间达到一致的处理方式,是对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树立一个可以借鉴的先例。同时对于管理制度而言有一个明确的执行标准是避免由于认知的不同和理解的差异在干部与职工之间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当然如果因为这个问题造成那位领导对本人有什么个人看法,本人也只能在此说抱歉了!
这次的争论是多年来即困惑着我自己也同样困惑着还存在着自我意识的职工的问题。这么多年来一句“是企业的特殊性、是企业多年来的惯例”一直是最好的说辞。但是企业固然由经营运作所需要的特殊性,但是这样的特殊性是不是可以无限放大到可以不断的以此为理由任意的“无偿”支配职工休息的时间?之所以有休息时间的规定,甚至有关于两个工日之间休息间隔不小于14小时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职工有一个充分的休息时间,可以以更加充沛的体力与良好的精神面貌来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企业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确实是由国家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和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两条法规来保障的!可是对职工培训既然是企业实际发展的需要,拿出专门的时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应该是合情合理,名正言顺的事情。反过来企业的需要对职工进行培训却要占用职工的个人休息时间的说法儿未免显得非常牵强了!我们应不应该可以按照逻辑推理来认为企业的需要就是工作的需要?如果是工作的需要是不是就应该认为是在进行工作?如果是在进行工作按照现阶段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进行了工作是不是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上述理由可以成立那么培训需要职工利用休息时间来“还休”的理由合法理由从何而来?
关于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社会道路存在的堵车现象的事实造成的问题的两个方面中的一个方面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另一个方面则是同样为职工以及本人所困惑的“还公里”!在初步交涉过程中有车队相关管理人员说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是道路拥堵造成的,不是企业强加在职工身上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企业不负责任?本人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对法律的学习和认识也有一定的基础,我个人认为就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而言是针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特殊情况下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特殊说明,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则是对职工劳动工作时间中出现延长工作时间情况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的总体说明,不应该单独的使用第四十二条,否则会出现即便是特殊原因下企业工作特性的需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却是无偿劳动付出的结果。在本车队由于10月21日国际马拉松的进行就出现了有职工早上6点多钟上班到下午将近5点才下班的情况,11个小时的工作时间难到就这么不了了之了吗?社会的利益、乘客的利益、企业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证,可是职工的利益呢?反过来如果车队相关管理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同样是道路拥堵的社会原因造成的职工公里任务不能完成的时候,职工却需要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来 “还公里”?任何事物在解决一个问题时都具有其利与弊的两面性,在利用上应该只可以有效使用其中的一个面,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放弃另一面。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就企业而言却针对同一事物现象产生的两个问题,进行分别的使用对企业有利的一方面,从而剥夺了职工的选择权利!请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公平性表现在哪里了?
这次争论本人觉得是一个明确解决这类问题的良好开端。如果可以妥善的、相互之间达到一致的处理方式,是对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树立一个可以借鉴的先例。同时对于管理制度而言有一个明确的执行标准是避免由于认知的不同和理解的差异在干部与职工之间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当然如果因为这个问题造成那位领导对本人有什么个人看法,本人也只能在此说抱歉了!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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