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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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19 200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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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要明确说明,所有在本人博客中对企业工资制度、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看法都是个人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度条例在适用性上进行对比、参考的结果,本人力争以较为系统、翔实的事实进行评价与判断。由于个人能力、信息、理解的局限性,所到个人主观思想意识的影响,不能保证所有想法、看法都是正确的。所以希望网友们能够客观、冷静,以辩证的态度来看待。

二、本人在百度建立自己的空间,主要是要真实的表达个人真实的想法与看法,同时希望能够与感兴趣的朋友共同参研。所以力争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公开提出个人想法与看法,也真心希望有识之士能够提出不同的看法,进行相互的交流、辩论。这样也能够有助于本人避免由于个人主观思想意识的影响,丧失对事物客观、周密、全方位的进行判断与思考能力。有愿意斧正者本人不胜感谢!

三、本人手中大部分资料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的方式,以证据交换的形式获得的。部分材料是通过极个别渠道取得,为保护资料来源实际上并不方便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使用。而且由于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主要是以诉讼主体对象客四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争议进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资料只能具有参考意见的作用,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况且集团公司的文件与分公司的文件相比较,总体上是一致的,只是在一些个别问题上有不同之处,本人会在今后的文章中一一列举。考虑到以数码相机拍摄的方式不能完整的提供,而本人目前也没有以扫描的方式录入,暂时不能提供,就此深感歉意。

四、本人在2008年初开始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是由于试图通过企业内部有效机制进行协调解决的渠道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得以采取的方式。其目的是将目前本人个人认为模糊、混乱、不清晰的工资制度能够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那样清晰、明确。避免像现在这样存在明显的瑕疵、容易产生歧义,没有统一的讲解与执行标准。

五、本人***采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过程,事实上是由于在目前的企业内部机制上个人认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原本应该起到该作用的工会组织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例如本人在2008年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劳动争议调解动议,除小部分外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无奈之下不得不采取的非常手段。

六、本人明确反对一种做法,那就是单纯的为了反对而反对!在通过内部机制无法解决劳动争议矛盾的情况下,本人只得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益来维护个人合法利益。同时也是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观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性、严肃性、权威性。在正常渠道无法解决矛盾的情况下,以这种无奈的方式试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唯一方式。

综上所述,本人希望朋友们能够在独立的个人主观意识,不受干扰和影响,理智、客观的看待本人的文章和行动。随着社会环境开明、公正、法治的不断演进和完善,在企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建立基于相互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上的和谐才应该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的目标。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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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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