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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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随意提高定额是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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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分析与思考 周三 五月 06 2009, 22:28

企业随意提高定额是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转载)

外商金某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厂开发生产系列饮料,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陈某等二十人为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分配到包装车间,并与他们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公司对包装车间打包工(陈某等二十人)实行计件工资,即:八小时内,完成五十八箱饮料包装发基本工资,每超额一件加发二元工资。1995年7月份,陈某等二十人平均日包装六十二箱,基本能超额完成定额。8月份公司劳资部将定额提高到:日包装六十五箱,每超额一件加发五元工资,陈某等十七人完成定额,另外三人因没完成定额基数,少包装一件扣五元。9月份,公司将定额基数调整为七十箱,陈某等十五人均未完成日定额,当月工资150元至180元不等。陈某等十五人派代表到公司劳资部交涉,劳资部负责人答复:“少发的工资不能补发,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你们愿到哪儿告就到哪儿去告。公司就是这么定的。”经查,公司与陈某等人所签劳动合同中第十八条(一)款规定:“员工完不成定额的,按实际未完成数和单位定额工资含量从当月工资中扣发,甲方(指公司)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指员工)工资。”陈某等十五人对公司答复不满意,并认为公司连续调整定额不合理,不但减少了员工的收入而且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诸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被诉人包装车间的定额三个月三个标准,随意性很大,到9月份制订的定额标准,二十名实行定额计件制的员工,有十五人完不成定额,因此可以判定其定额是不合理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合理的定额标准,因此而造成的劳动者工资损失应当补发。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法裁决双方合同第十八条(一)款无效。因此,公司应按日基本定额五十八箱标准补发陈某等十五人八、九两个月超定额工资共计2200元,同时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第十八条(一)款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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