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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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客四分公司拒领裁决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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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众人皆醉我独醒 周六 四月 11 2009, 17:23

针对客四分公司拒领裁决书的看法
通过洪涛同志的文章我们已经获得明确的消息。这次就职工附加出乘津贴等四项劳动争议已经于2009年3月末有了明确的结果。洪涛同志关于职工附加出乘津贴、年休假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由于企业原因不能正常工作工资支付等三项问题,获得了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并依法出具了《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送达到了洪涛同志手中。但是作为仲裁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北京公交客四分公司却采取了拒领裁决书的做法!
通过洪涛同志文章的介绍和查阅相关资料。如果客四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并且有足够证据支持完全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据洪涛同志介绍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客四分公司采取的却是拒绝领取裁决书!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无知!有依法解决的渠道不用,采取这种藐视执法部门的做法非常的不理智!而且也不可能阻止裁决书的依法生效!
从一开始客四分公司应该说就似乎没有认真的对待过劳动争议的产生!而在洪涛同志依法采取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后,客四分公司表现出来的种种作为简直不堪入目!根据洪涛同志文章介绍,所谓证人证言被洪涛同志当庭指出造假串供、单独给洪涛同志个人下达所谓生产任务指标、利用职权采取剥夺洪涛同志正常工作权利的方式打击报复......!这就是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作为?汗颜!出现矛盾争议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是采取解决争议,而是有意激化矛盾,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任何矛盾的产生都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环境条件制约的,也是客观历史造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推动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与步伐,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反过来又在促进社会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都应该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以与时俱进的行动,去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国家法律法规甚至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都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进行修正与完善!一个企业就敢说自己的规章制度万年不破?
既然一开始客四分公司在对待劳动争议的产生就采取了对抗的处理态度,那么在面对执法部门的裁决时要么继续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要么低头接受裁决并弥补不足。面对争议与指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能够虚心听取不同意见。这才是一个大型国有企业、一个具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回避、压制、打击报复这些作为于事无补,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所体现出来的只能是无知、无能!最终将导致企业公信力的完全丧失、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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