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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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加班,怎一个“拘”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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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 周六 四月 11 2009, 09:48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06-3-16 9:28:23



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这对许多劳动者来说是个好消息。该法明确规定,如果公司老板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员工加班、强迫员工劳动,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同时还要予以罚款。
面对这样一个保护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规走进生活,劳动者有什么反应呢?
2月21日晚上8点30分,北京市东郊四惠公共汽车站,记者就这个话题采访了在北京打工的林星(化名)。
林星是一家电话公司的收费员,月工资900元。“我今天跑了13家公司,连支票带现金收了2600多元钱。”“这个工作累不累?”记者问。“不累,但是有时觉得很受气。” 林星告诉记者,有一次,他去一家私人住宅收电话费,那家的主人似乎对话费金额有不同看法,本来已经交了话费,却又改变了主意,要求归还话费,并威胁说,如果不归还话费,就不让他出房间。林星回公司向经理说了这件事情后,不但没有得到同情的劝慰,反而遭到责备并被扣发了工资。林星认为公司不应该扣他的工资,可是也讲不出多少道理。“只得忍了,因为不想失去这份工作。”
当记者问及强迫劳动时,林星一脸茫然。他有些尴尬地说,自己不太清楚什么是强迫劳动。但谈及加班,林星的话立刻多了起来。林星很是满足地说,相比在家里的收入,这里的工作环境已经算好多了。林星的老家在天津农村,来北京之前,他曾经在一家服装加工厂上班。工厂规定,每天早上7点上班,中午有半个小时的吃饭时间,晚上5点下班。但是这仅仅是规定。他们平时的下班时间是晚上10点,因为那家服装加工厂频繁加班。每次加班的时候,工厂只会给他们每人一包方便面和两根火腿肠。和在村里相比,他现在并不轻松,因为他每天仍然“加班加点地干”,拿的也不是记件工资,而是固定的900元钱,干得再多,工资也没有什么变化。但是林星说,他仍然会“拼命地干”下去。因为这样一份工作随时有可能失去。
其实,严惩非法加班、强迫劳动,我国早有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强迫劳动罪,用《刑法》保障《劳动法》的具体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是立法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对强迫劳动的漠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锋认为,像林星这样已经出来打工的或准备出来打工的青年人,往往因为技能水平低、就业能力弱,是最容易失业的一个群体,也是最容易被强迫劳动的一个群体。面对如此众多的弱势劳动者和长期存在的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形势,立法的进步还只是遏制强迫劳动的开始,法规得到有效宣传和普遍执行才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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