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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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总公司党委、工会意见书(这封信寄到总公司大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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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hgd 周五 四月 10 2009, 00:00

这位朋友说的对我们大家把洪主任的意见打印出来寄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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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现代包身工 周四 四月 09 2009, 23:46

大家看看这样好不好?我们打印洪主任的《意见书》(原文)然后向总公司、市总工会、市政府寄信的方式,也可以向新闻、报纸寄新闻稿的方式争取有关部门对客四分公司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关注!

现代包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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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说个没完 周四 四月 09 2009, 00:01

同意以转发洪主任原文的形式向总公司反映问题!应该征得洪主任的同意!

说个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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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量小非君子768 周三 四月 08 2009, 23:14

有本事自己写一篇向总公司反映问题!冒用别人的名义不道德!可以考虑在征求洪主任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文转发给总公司!

量小非君子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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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分析与思考 周三 四月 08 2009, 23:01

朋友做法不够光明磊落!即便是要向集团公司反映问题也应该是严格转发洪涛同志的原文内容吧?私自修改,还借用洪涛的名义,容易让别人对您的用心表示怀疑!

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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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 周三 四月 08 2009, 22:40

朋友该文章内容中与本人在《奈何时运他人宰专栏》中洪主任的原文有区别!洪主任原文是致客四分公司分公司党委、工会的。您似乎更改为“总公司”了。不知道您的行为是否得到了洪主任的同意?您的愿望可能是好的,但是您的做法是不是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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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 周三 四月 08 2009, 15:21

谢谢洪主任.你说出了职工的心声.希望更多的职工觉醒.加入维权的行列.请说说.我们怎么配合您的行动?您还需那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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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rafa 周三 四月 08 2009, 00:50

公司党委、工会意见书
公司党委、工会:
本人洪涛目前在第四客运分公司十五车队从事驾驶员工作。20092月因本人与分公司就一线运营驾驶员、乘务员附加出乘津贴;年休假工资差额;正常工作时间因企业原因停工工资支付等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09225做出仲裁裁决书(海淀区劳仲字[2009]2543号)。根据仲裁裁决书裁定,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须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给本人2007122620081125期间附加出乘津贴468元;2008年年休假工资差额152元;20081013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因企业原因停工应支付工资325.25元。
根据本人目前掌握的材料,附加出乘津贴一项是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做为分段计价运营线路的驾驶员(乘务员)每天应享受的出乘津贴为12元(乘务员10元),附加出乘津贴为2元,总计14元(乘务员12元)。该问题并非只在本人身上出现,第十五车队375438两条路线300余名职工都存在同样的问题。全分公司303330331335336346360快、365370375384438等至少12条线路都存在同样的问题,遍及全分公司8个车队,占全分公司所属运营线路的四分之一,如果按照同样比例计算涉及职工总数应该在1500人左右。按照全年职工工作天数250天计算,每人每年被少支付500元(不包含加班),涉及总金额保守估计约为750000元。由于该部分工资是由《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的,分公司劳资部门在没有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扣减上述职工及本人的附加出乘津贴,根据相关国家法规已经构成克扣职工工资行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该令明确注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717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现行分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暂行)》对于职工年休假工资计算方式少支付了应该支付的出乘津贴、附加出乘津贴、误餐补贴部分。
200810123日,分公司劳资部门以之前本人与企业之间存在加班工资基数计算争议为理由,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剥夺了本人正常工作权力,此行为本身有对本人进行打击报复之嫌。在本人于2008106以书面形式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后,分公司劳资部门非但拒绝进行劳动争议调解,而且拒绝支付本人此期间的工资。20081020就此问题向分公司党委办公室提出了正式的党内信访程序。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劳部发[1995309号)第62款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由于目前本人工作岗位依据分公司劳资部门的说明为综合计算工时制,休息时间相对固定为每周的周一、周二两天,200892930日为周一、周二,200810123日三天是本人应当正常工作日。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此行为也属于无故克扣职工工资行为!该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所有因为企业原因导致在正常工作日,由于非职工本人原因导致的停工行为的所有职工。
另外2008102时逢伊斯兰教开斋节本人系回族,《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而且据本人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此问题同样不仅出现在本人身上,分公司范围内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在2008102伊斯兰教开斋节期间存在同样问题!该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克扣职工工资的问题,在这部分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劳资部门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少数民族政策的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在此希望公司党委、工会给予高度重视!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希望公司党委、工会介入解决上述问题!盼及时回复!


中共党员 工会会员企业职工 洪涛


2009
这封信是我从网上看到的,这完全也代表了我们全体职工的意见。现在看来洪涛已经是我们的代言人,我们全体职工支持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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