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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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二 三月 31 200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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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对这次劳动仲裁的过程和结果非常重视!同时也提出了几个问题。如是不是还像上次客运人次挂钩工资一样,只补偿个人?为什么只要2008年以后的部分?年休假工资差额是不是都应该这样支付?是不是所有在正常工作时间被企业安排休息都可以要工资?
在此本人就个人学习的观点,逐一说明。第一点这次仲裁结果,在劳动争议仲裁对于第四客运分公司是终局裁决。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决有误,可以在30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在确认第四客运分公司是否接受裁决结果上还有待验证。这并不意味着是最终结果!就本人而言倒是希望对方提出申请,走正式民事法律途径对裁决结果加以确认!这样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职工存在的同样问题的解决。否则理论上还是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第二点之所以只要2008年以后的部分,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也好、劳动争议诉讼也好,其最终目的不是为这点钱!而是要让资方明白其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相对于国家劳动工资法律法规有着严重的瑕疵!并且侵害到了职工依法享有的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加以改进!第三点年休假工资存在的差额是由2008年9月18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引发的,根据法律法规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只是用于2008年10月以后的年休假问题。第四点问题如果是职工自愿要求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休息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企业可以不支付这部分工资。否则在法律理论上将企业原因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休息的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
另外在此要向大家说明,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劳动争议诉讼,本人都是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通过正当的合法渠道,维护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利益!本人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公民、一名企业员工、一名工会成员,坚信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的种种努力!相信国家法律法规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相信我们的工会组织可以再发现问题时,依据《工会法》赋予的权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相信我们的企业可以逐步的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现在一时的困难是由于目前在一些企业部门和管理阶层对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认识的不足,思想意识滞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建设、完善!相信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渠道的诉求,可以推进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模式的建设与发展,可以促使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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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 周二 三月 31 2009, 11:04

是不是说如果法院有判决结果的话我们大家存在的与洪主任同样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不告不理”是不是意味着职工们只能靠劳动仲裁或者打官司才能要回被克扣的工资?要是这样干脆咱们就来个集体诉讼,委托洪主任当我们职工的代理人行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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