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出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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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出结果了......
劳动仲裁出结果了......
公元2009年3月23日上午在等待了第一次开庭长达50天之后,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本人于2008年12月25日就已经立案的与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对于涉及职工出乘津贴中附加出乘津贴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本人2008年10月1日至3日被个别部门以无理的理由被剥夺正常劳动权利导致的工资损失、运营公里工资在出现当月因非正常原因工作出勤日不足出现的降低等四项劳动争议内容的仲裁结果有了结论。
根据2009年2月25日(奇怪直到一个月后的今天2009年3月23日本人才拿到)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京海劳仲字[2009]第2543号)仲裁结果。经过公开审理(开庭当天有部分职工作为旁听人员在场),在充分对双方提供的陈述、答辩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后,劳动仲裁部门应该是经过了相当细致、审慎和权衡之后(个人认为),依法支持了四项仲裁请求中的三项,驳回了一项。由于原本第四项内容的请求,当时就出现了法律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的问题,原本就不是此次劳动争议的力争内容。所以可以说主攻目标的三项诉求的获得支持,就是一次完胜的结果了。本人非常满意该结果,也决定同意接受仲裁决定!
三项被支持的诉讼请求分别为:
一、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期间,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没有依据其自身制定的《客四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本人应该获得的附加出乘帖每个工作日2元。共计468元。
二、本人带薪年休假期间,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没有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少支付了此期间本人的出乘津贴(包括附加出乘津贴)、误餐补助172元(由于前一项在计算中已经包含了这部分,因此实际为152元)。
三、本人2008年10月1日至3日期间被剥夺正常工作权利期间,企业应该支付而没有支付的正常工资共计325.25元。
裁决书明确提示如果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且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工资差额。
该案蹊跷之处甚多。首先早在2009年2月25日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了裁决结果,却直至一个月后的2009年3月23日才送达到本人?其次既然2009年2月25日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了裁决结果,那么依据该仲裁结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就应该支付上述工资差额。而实际上至今本人都未见到?第三从做出裁决到送达本人之间的时间出入大致等于“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这其中颇为值得玩味。据本人估计这里面“故事”应该不止我们表面看到的这一点儿,后期不排除出现更多“故事”的可能。本人拭目以待!
公元2009年3月23日上午在等待了第一次开庭长达50天之后,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本人于2008年12月25日就已经立案的与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对于涉及职工出乘津贴中附加出乘津贴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本人2008年10月1日至3日被个别部门以无理的理由被剥夺正常劳动权利导致的工资损失、运营公里工资在出现当月因非正常原因工作出勤日不足出现的降低等四项劳动争议内容的仲裁结果有了结论。
根据2009年2月25日(奇怪直到一个月后的今天2009年3月23日本人才拿到)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京海劳仲字[2009]第2543号)仲裁结果。经过公开审理(开庭当天有部分职工作为旁听人员在场),在充分对双方提供的陈述、答辩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后,劳动仲裁部门应该是经过了相当细致、审慎和权衡之后(个人认为),依法支持了四项仲裁请求中的三项,驳回了一项。由于原本第四项内容的请求,当时就出现了法律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的问题,原本就不是此次劳动争议的力争内容。所以可以说主攻目标的三项诉求的获得支持,就是一次完胜的结果了。本人非常满意该结果,也决定同意接受仲裁决定!
三项被支持的诉讼请求分别为:
一、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期间,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没有依据其自身制定的《客四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本人应该获得的附加出乘帖每个工作日2元。共计468元。
二、本人带薪年休假期间,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没有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少支付了此期间本人的出乘津贴(包括附加出乘津贴)、误餐补助172元(由于前一项在计算中已经包含了这部分,因此实际为152元)。
三、本人2008年10月1日至3日期间被剥夺正常工作权利期间,企业应该支付而没有支付的正常工资共计325.25元。
裁决书明确提示如果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且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工资差额。
该案蹊跷之处甚多。首先早在2009年2月25日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了裁决结果,却直至一个月后的2009年3月23日才送达到本人?其次既然2009年2月25日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了裁决结果,那么依据该仲裁结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就应该支付上述工资差额。而实际上至今本人都未见到?第三从做出裁决到送达本人之间的时间出入大致等于“被申请人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这其中颇为值得玩味。据本人估计这里面“故事”应该不止我们表面看到的这一点儿,后期不排除出现更多“故事”的可能。本人拭目以待!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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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洪主任再立新功
祝贺洪主任再立新功
获悉洪主任再次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深感欣喜与欣慰!也在一次戳穿了客四分公司用以欺骗职工的障眼法!应该说再一次职工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新的标准!代表职工们真诚的感谢你!
获悉洪主任再次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深感欣喜与欣慰!也在一次戳穿了客四分公司用以欺骗职工的障眼法!应该说再一次职工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新的标准!代表职工们真诚的感谢你!
???- 游客
回复: 劳动仲裁出结果了......
不知道客四分公司这回还能玩出什么花样来?现在看洪主任基本上是打一次赢一回,就算不是所有的要求都能获得支持,可是现在已经赢了的就已经够客四分公司喝一壶得了!客四分公司劳动科的人要是还知道什么叫寒碜赶紧辞职吧,别在这给北京公交丢脸了!
紫气自东而来- 人在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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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谢谢洪主任.你的胜利.是我们榜样.为什么客四领导这样对待职工.不会***吧.你们怎么那样鱼肉职工.***怎么学的.你们拿着天价的工资.却欺压盘剥职工.我想老天爷也不会扰乱你们.自作孽不可活........
???- 游客
回复: 劳动仲裁出结果了......
洪主任你可要帮帮弟兄们!
这次洪主任才一次取得成功,表示祝贺!同时希望洪主任能够想着同样在375路辛勤工作着也同样被克扣了附加出乘津贴的同志们!而且438路也是同样的情况是不是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如果洪主任觉得个人的力量有限,那就说句话,我们大家都支持你!不行就请你作为代表咱们来一个集体劳动争议!我们的知识有限,也不知道该怎么打官司,洪主任你可要帮帮弟兄们!
这次洪主任才一次取得成功,表示祝贺!同时希望洪主任能够想着同样在375路辛勤工作着也同样被克扣了附加出乘津贴的同志们!而且438路也是同样的情况是不是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如果洪主任觉得个人的力量有限,那就说句话,我们大家都支持你!不行就请你作为代表咱们来一个集体劳动争议!我们的知识有限,也不知道该怎么打官司,洪主任你可要帮帮弟兄们!
庄雅婷- 白衣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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