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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条文解析全集(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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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霍特一毒坚 周日 三月 22 2009, 14:56


劳动法条文解析全集(十一)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什么内容属于“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十九条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如何理解本条中“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到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3)如何理解“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期10年以上“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劳动者符合哪些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21)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6)如何确认劳动合同的起算和截止时间?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21)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1992/2/13)
一、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的确认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问题,它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而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7)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1996/9/16)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8)临时工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9/15)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9)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当如何认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劳动合同期限不同的,试用期应当如何约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21)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哪些限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1/19)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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