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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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媒体曝光”的最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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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二 三月 17 2009, 09:31

防媒体曝光”的最根本所在!

本人无意中发现了一篇新闻报道,据《晶报》3月5日的报道深圳某公交巴士公司张贴了一张安全教育宣传画,其内容在从事本行业以外的人眼中感到不理解,但是做为同业人员想必北京公交的朋友们决不会感到陌生。这张宣传画的内容就是几句口号:防火、防盗、防抢、防违章、防事故、防不稳定以及“防媒体曝光”!

这其中“防媒体曝光”一条在诸多网友中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与质疑。对此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是负责宣传工作的员工“曲解”了公司的意图,将“避免发生被媒体曝光的安全事故”理解为“防媒体曝光”,于是才出现这样内容的宣传画。发现问题后该公司已将宣传画重新制作,修改为“防止恶性事故发生,被媒体曝光”。

据《晶报》的评论:有错就改当然是好事,不过改完了的宣传画好像还是有点奇怪——防止恶性事故发生就完了呗,为什么还要“画蛇添足”的加上“被媒体曝光”?究竟是员工曲解了“公司的意图”,还是公司以图本身就是“曲里拐弯”的?

其实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关注此事的网友,都没有理解一个关键性问题。那就是那个被认为是“画蛇添足”的“被媒体曝光”才是该公司的真实意图,之前的宣传画内容并不是被曲解了!相反那才是最根本的“真实”意图!因为是从事相同的职业,二十年来的工作中本人对此感受颇深!而且相信至少在本人工作的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的职工们对这个东西也应该都有着非常深切的感受的!因为近十年来在北京公交客四分公司就是因为“被媒体曝光”而付出惨痛代价的包括基层干部、职工在内的大有人在!

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自甩站造成新闻批评和恶劣影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改变运营计划、调度、指挥措施不当,造成生产混乱受到新闻单位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受到新闻单位的批评,并造成较大影响;”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新闻批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因违反治安、消防法规和企业治安消防管理规定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一般责任纠纷或新闻批评;”这里就集中了六项涉及新闻批评的处罚规定,这还不包括可以扩大解释的“造成恶劣影响”有关的条款。

实际上一旦涉及出现新闻媒体报道,除非是表扬否则哪怕是一种中性的报道但是涉及到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对于当事职工而言已经都成为了“罪加一等”的“有力理由”!要么是从重从快的企业内部处理,要么甚至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新闻媒体的“力量”之大可以再企业中充分的体现出来。所以在本人看来《晶报》报道中提到的深圳某公交巴士公司张贴的宣传画第一版的内容才是该公司最真实的意图!曾经有朋友总结为企业的宣传口号完全可以总结为“防火、防盗、防记者”的“三防要求”!

究其本质而言新闻报道影响的恐怕是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的利益,会影响到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的业绩、政绩!这才是加强“防媒体曝光”的最根本所在!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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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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