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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仲裁到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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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1:10

从劳动仲裁到司法诉讼

自2008年3月起本人就目前企业工资制度中关于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加班工资基数两方面个人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工会系统正式提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在与分公司劳动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经过两次开庭,最后于2008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京海劳仲字[2008]第3511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可参见照片资料)。



该裁决书实际上回避了几乎所有本人对企业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重要疑问的情况下,驳回了本人仲裁要求。期间还出现了企业有组织的采取近乎欺骗的手段获取的所谓“证人证言”的闹剧!具体经过本人著有专文经行过介绍。鉴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仲字[2008]第3511号裁决书内容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人在接到裁决书后随即于2008年8月4日依法向海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在等待开庭期间2008年10月1日至3日,客四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居然直接干涉第十五车队的正常配班,以本人与企业存在加班工资争议为由,剥夺了本人正常工作的权力的打击报复行为(本人认为)。对于该行为本人已经与10月6日、11月13日两度向分公司工会系统提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申请,10月20日正式向分公司党委依信访程序提出了个人看法(目前在等待结果)。

2008年 10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50庭本人诉北京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正式开庭。本人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提供出了协商解决的具体方案。但是被告一方从始至终没有任何协商解决的诚意,导致调解失败。2008年1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海民初字第249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于本人的两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客运人次挂钩工资部分的诉求予以了支持,判决被告北京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支付2008年1、2、 3、4、6共计五个月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差额410元。但是同时依然在回避了本人重要意见的情况下,驳回了关于加班工资基数部分的诉讼请求(具体可参照照片资料)。

而且即便是已经得到支持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部分,由于法院在事实认定上也同时存在回避矛盾本质问题的基础上,采取的避重就轻方式,导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客运人次挂钩工资部分的问题,2008年7月以后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差额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只能继续采用诉讼的方式才有可能获得补偿。有鉴于此本人依法于 2008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出了上诉请求。

2008年11月7日车队劳人员在调度室将被告北京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被判决支付的2008年1、2、3、4、6共计五个月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差额410元及5元诉讼费支付给本人。

综上所述,本人感觉到作为被告一方北京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仍然再试图继续维持现在明显已经存在问题的工资制度,而且没有主动进行修改的意向,同时本该作为职工利益的保护者—工会组织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其法定职责始终是缺位的状态,并没有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给与任何形式的帮助。是在被动的等待着结果。本人预感到阻力会越来越大,真正依法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容乐观!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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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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