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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 专属论坛 :: 孤独的长跑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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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9月30日两天的工休即将结束之际,本人寻往常习惯询问周三的上班时间。得到的答复是继续休息,经询问得知是“企业工作需要,抽班减组”。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国庆黄金周期间,预测公交客流量将达到一亿人次,为此北京公交系统为满足乘客出行需要,每日配车将达到1.9万车次”,真不知道是企业在欺骗社会还是媒体在欺骗社会?跟着本人又被告知10月2日恰逢“开斋节”,本人系回族享受这个节日,所以也不用上班。再接下来又被告知10月3日继续休息,10月4 日在上班!到这个时候本人产生了疑问,即便是为了减少开支削减部分班次可以解释,本人系回族享受“开斋节”假期可以解释,可是10月3日本人是二班车即便抽班也不应该抽掉头三班的班次?正好本人在西直门一带办事,回程的路上到车队看了一下班。不看不要紧,一看发现了问题!那个据说被“抽班”的本人班次赫然出现在排班班次中,本车组早晚班4名人员中包括本人搭班乘务员在内的三人都在正常上班,只有本人“承蒙特殊关照”被抽班休息了?这种抽班方式本人在北京公交从业近二十年来,除当事人本人主动有要求外从未见到过,至少在本人的经历中堪称空前!当前公交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采用的是日薪制,不上班企业不支付工资。在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内被“承蒙特殊关照”少上了三天班,想必企业不会白给三天的工资,势必影响到本人正常月工资收入。同时也是在“承蒙特殊关照”下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当即本人在留取相关证据后向车队管理人员提出了异议!(待续)
2008年 9月30日两天的工休即将结束之际,本人寻往常习惯询问周三的上班时间。得到的答复是继续休息,经询问得知是“企业工作需要,抽班减组”。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国庆黄金周期间,预测公交客流量将达到一亿人次,为此北京公交系统为满足乘客出行需要,每日配车将达到1.9万车次”,真不知道是企业在欺骗社会还是媒体在欺骗社会?跟着本人又被告知10月2日恰逢“开斋节”,本人系回族享受这个节日,所以也不用上班。再接下来又被告知10月3日继续休息,10月4 日在上班!到这个时候本人产生了疑问,即便是为了减少开支削减部分班次可以解释,本人系回族享受“开斋节”假期可以解释,可是10月3日本人是二班车即便抽班也不应该抽掉头三班的班次?正好本人在西直门一带办事,回程的路上到车队看了一下班。不看不要紧,一看发现了问题!那个据说被“抽班”的本人班次赫然出现在排班班次中,本车组早晚班4名人员中包括本人搭班乘务员在内的三人都在正常上班,只有本人“承蒙特殊关照”被抽班休息了?这种抽班方式本人在北京公交从业近二十年来,除当事人本人主动有要求外从未见到过,至少在本人的经历中堪称空前!当前公交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采用的是日薪制,不上班企业不支付工资。在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内被“承蒙特殊关照”少上了三天班,想必企业不会白给三天的工资,势必影响到本人正常月工资收入。同时也是在“承蒙特殊关照”下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当即本人在留取相关证据后向车队管理人员提出了异议!(待续)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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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企业方“特殊关照”下本人10月1、2、3日连续被安排休息一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只剩下两天的时侯,心中惴惴不安。再确认所谓“抽班”实际上就是针对本人采取的“特殊方式”后,及时留取了相关证据。并且在发现问题的2008年9月30日当天下午,就此问题就向车队当时在场的管理人员对此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异议,而且随后又向车队工会系统就此问题进行了反映。10月1日在此就此问题与车队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与沟通。从目前反映来看,大致情况及原因如下:由于本人对客四分公司目前工资制度中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并因此与企业产生劳动争议。因此所性不安排本人出现加班的情况,本人也就没有了在此问题上进行纠缠的理由?!确实自2008年7月以来一直也没有再安排本人出现过加班,甚至在分公司要求奥运期间所有驾驶员每周加班一天为奥运做贡献的两个月的过程中,本人“承蒙特殊关照”也没有加一天班!但是10月1日、2日、3日这三天都是本人应该的正常工作时间,如果说平日为了避免本人就加班工资问题提出异议不安排加班的话,本人正常工作时间不安排上班于情于理也说不清楚了!一线运营驾驶员是采取的综合工时制,采取的是轮休制度,不按排本人正常上班的理由何在?企业在处理职工出现重大过失行为时有采取停班措施的惯例,但是本人有何种重大过失导致出现这种近似停班的措施?依劳动法规本人年度工作日为 251天,职工采用的是日薪制,在企业的“特殊关照”下出现的劳动出勤不足,是不是会影响到正常工资收入?(待续)
在发现企业方“特殊关照”下本人10月1、2、3日连续被安排休息一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只剩下两天的时侯,心中惴惴不安。再确认所谓“抽班”实际上就是针对本人采取的“特殊方式”后,及时留取了相关证据。并且在发现问题的2008年9月30日当天下午,就此问题就向车队当时在场的管理人员对此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异议,而且随后又向车队工会系统就此问题进行了反映。10月1日在此就此问题与车队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与沟通。从目前反映来看,大致情况及原因如下:由于本人对客四分公司目前工资制度中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并因此与企业产生劳动争议。因此所性不安排本人出现加班的情况,本人也就没有了在此问题上进行纠缠的理由?!确实自2008年7月以来一直也没有再安排本人出现过加班,甚至在分公司要求奥运期间所有驾驶员每周加班一天为奥运做贡献的两个月的过程中,本人“承蒙特殊关照”也没有加一天班!但是10月1日、2日、3日这三天都是本人应该的正常工作时间,如果说平日为了避免本人就加班工资问题提出异议不安排加班的话,本人正常工作时间不安排上班于情于理也说不清楚了!一线运营驾驶员是采取的综合工时制,采取的是轮休制度,不按排本人正常上班的理由何在?企业在处理职工出现重大过失行为时有采取停班措施的惯例,但是本人有何种重大过失导致出现这种近似停班的措施?依劳动法规本人年度工作日为 251天,职工采用的是日薪制,在企业的“特殊关照”下出现的劳动出勤不足,是不是会影响到正常工资收入?(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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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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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车队的沟通,发现整个事件过程似乎与车队管理层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是不是应该去想象整个事件是劳动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行为导致的呢?本人自2006年 7月底来到十五车队后,应该说在努力避免因为个人问题与车队发生任何形式的矛盾冲突,即便是在公开进行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也是力争将问题限制在针对事物争论本身的范围内,应该说不应该存在个人恩怨的问题。而且以本人两年多来的接触,做为车队劳动管理人员也没有任何必要卷入到本人针对工资制度产生异议的争论中的正当性,因为产生矛盾的本身不是这些处于执行层的最基层管理人员,而应该是政策的制订层。联想到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出现的以欺骗的方式来获取所谓“证人证言”的过程,应该说车队涉及其中的人员实际上都是在受来自分公司一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意!如果说本人针对企业现行工资制度中因存在的重大瑕疵,并由此产生了认识分歧应该说是正常的现象,况且国家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做为职工本人有合法的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认识。既然分歧已经产生了本人也在坚持依据合法程序与渠道来解决分歧,应该说一个企业应该具有起码的可以接受不同意见的胸怀!但是这次事件的发生让本人认识到确实过高的估计了一些处于管理层次,乃至决策层次的人员其个人修养、素质、品位!本人对个人行为可能导致的报复是有着充足的心理准备的,但是确实没有估计到会出现这么龌龊不勘、技术手段含量低下的方式。真不知道是自己过高的估计了自己的影响力,还是对方看不起本人的基本智商与采取行动决心?(待续)
通过与车队的沟通,发现整个事件过程似乎与车队管理层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是不是应该去想象整个事件是劳动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行为导致的呢?本人自2006年 7月底来到十五车队后,应该说在努力避免因为个人问题与车队发生任何形式的矛盾冲突,即便是在公开进行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也是力争将问题限制在针对事物争论本身的范围内,应该说不应该存在个人恩怨的问题。而且以本人两年多来的接触,做为车队劳动管理人员也没有任何必要卷入到本人针对工资制度产生异议的争论中的正当性,因为产生矛盾的本身不是这些处于执行层的最基层管理人员,而应该是政策的制订层。联想到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出现的以欺骗的方式来获取所谓“证人证言”的过程,应该说车队涉及其中的人员实际上都是在受来自分公司一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意!如果说本人针对企业现行工资制度中因存在的重大瑕疵,并由此产生了认识分歧应该说是正常的现象,况且国家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做为职工本人有合法的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认识。既然分歧已经产生了本人也在坚持依据合法程序与渠道来解决分歧,应该说一个企业应该具有起码的可以接受不同意见的胸怀!但是这次事件的发生让本人认识到确实过高的估计了一些处于管理层次,乃至决策层次的人员其个人修养、素质、品位!本人对个人行为可能导致的报复是有着充足的心理准备的,但是确实没有估计到会出现这么龌龊不勘、技术手段含量低下的方式。真不知道是自己过高的估计了自己的影响力,还是对方看不起本人的基本智商与采取行动决心?(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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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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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正常工作日在未争得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安排休息侵害本人正常工作权利的问题,通过9月30日与车队党支部***、工会主席,10月1日与车队行政队长的沟通,原本已经达成了一定的解决方案。即暂时搁置10月1日的问题容后解决,10月2日开斋节本人休息,10月3日车队安排正常上班。但是在本人离开后,据可靠消息通报客四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随即抵达15车队,翌日本人被再次通知10月3日休息,并且车队方面表示对此争论无力解决!本人当即在通知车队后到分公司向值班经理反映了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并要求转达致相关部门要求解释。
自 9月30日至今3天以来,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看,从车队、分公司相关领导的接待中看,这次事件的发生应该是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该部门某个人的授意下出现的,其表面理由是本人因为与企业存在关于加班工资基数方面的意见分歧,所以不安排本人在这期间上班。个人推测其中不排除相关职能部门或个人对于本人就分公司现行工资制度存在的重大瑕疵存在异议,并通过劳动仲裁部门乃至于2008年8月以民事诉讼方式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做法表示不满。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所处的优势地位,挟私对本人进行某种形式的报复,故意激化矛盾冲突的龌龊行为!就本人看来此问题已经超越劳动争议的范畴,超越了意识形态分歧的范围!试图以此来威胁本人依法享有的提出意见、表达个人想法、正常工作的合法权利!已经可以上升到道德品质、基本修养的层次。坚定了本人必须解决该问题的决心!(待续)
就本人正常工作日在未争得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安排休息侵害本人正常工作权利的问题,通过9月30日与车队党支部***、工会主席,10月1日与车队行政队长的沟通,原本已经达成了一定的解决方案。即暂时搁置10月1日的问题容后解决,10月2日开斋节本人休息,10月3日车队安排正常上班。但是在本人离开后,据可靠消息通报客四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随即抵达15车队,翌日本人被再次通知10月3日休息,并且车队方面表示对此争论无力解决!本人当即在通知车队后到分公司向值班经理反映了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并要求转达致相关部门要求解释。
自 9月30日至今3天以来,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看,从车队、分公司相关领导的接待中看,这次事件的发生应该是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该部门某个人的授意下出现的,其表面理由是本人因为与企业存在关于加班工资基数方面的意见分歧,所以不安排本人在这期间上班。个人推测其中不排除相关职能部门或个人对于本人就分公司现行工资制度存在的重大瑕疵存在异议,并通过劳动仲裁部门乃至于2008年8月以民事诉讼方式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做法表示不满。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所处的优势地位,挟私对本人进行某种形式的报复,故意激化矛盾冲突的龌龊行为!就本人看来此问题已经超越劳动争议的范畴,超越了意识形态分歧的范围!试图以此来威胁本人依法享有的提出意见、表达个人想法、正常工作的合法权利!已经可以上升到道德品质、基本修养的层次。坚定了本人必须解决该问题的决心!(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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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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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
本人洪涛现于第四客运分公司第十五车队从事驾驶员工作。现就2008年10月1、2、3日三天原本属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被通知由于因为本人之前与企业存在因加班工资基数产生的争议与分歧为由,在没有提供合法依据,且没有征求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被剥夺正常工作权利的行为正式提出信访程序!
过程:
2008年 9月30日本人在正常工休两天后,依惯例向车队问班,被通知10月1日休息。随后本人向车队劳人员询问,被告知企业抽班,劳动力出现富余所以安排本人休息。10月2日因本人是回族享受开斋节假期同样休息。10月3日本人还被安排休息。本人对此解释产生了疑问,在本人到车队核实后发现,本人应该上班的班次依然存在,而且包括本人搭班乘务员及本车晚班驾驶员、乘务员均是正常上班状态,唯独“安排”本人“抽班”休息?随即本人向车队在场的管理人员党支部***就此问题提出异议,被告知不知道这个情况,须调查后给出答复。当天车队工会主席值班,本人再度就此问题向工会主席提出异议,给出的答复是“经询问劳人员得知,是由于因为本人之前与企业存在因加班工资基数产生的争议与分歧,所以不安排国庆公假期间本人上班。对于本人提出的异议以及车队的询问,要在请示后才能答复。”10月1日上午,本人再次到车队与车队行政队长就此问题进行协调,并要求给出明确解释。应该承认在整个交涉过程中车队相关管理人员都是在以积极解决矛盾以及务实的工作态度争取此次矛盾的解决。当天与车队达成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即暂时搁置10月1日已经产生的争议节后及时解决,10月2日本人享受开斋节假期休息,车队负责安排10月3日正常上班。本人与车队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后,并且已经达成一致解决矛盾的方案后,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在本人离开后就赶到车队,随后时态再次出现变化。10月2日本人被再次告知10月3日休息,车队相关管理人员表示在与分公司相关部门协商后,车队已经无力解决这一矛盾。本人当日再通知车队后到分公司向值班经理就此问题明确提出了异议并要求向相关部门转达给出明确解释的个人要求。
看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 月11日颁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职工,如果公假日恰逢本人工休日,本人应该是正常休息。而如果本人工作日恰逢公假日,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工资。纵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本人没有发现企业可以剥夺本人正常工作权力的任何合法依据。此次问题出现后至今除了“是由于因为本人之前与企业存在因加班工资基数产生的争议与分歧,所以不安排国庆公假期间本人上班。”的所谓“理由”外,没有给出任何本人可以接受的具有合法依据的解释。就此个人认为如果这个所谓“理由”可以成立,那么之前本人除加班工资基数的争议外,还存在客运人次挂钩工资的争议;9月底就定额班工时(有效工时)的增加同样存在异议。接下来是不是会进一步出现相关部门或个人采取类似的理由剥夺本人在第四客运分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正常工作的权力呢?本人依法对企业在工资制度、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个人看法与异议,并遵循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的正当渠道解决过程应该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本人认为该行为的出现已经超出简单的劳动争议范畴,超出了意见分歧争议的范围,具有滥用职权,挟私报复的特征!
要求:
现在本人以《中国***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及赋予本人的合法权利,正式要求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在本人就此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提供协助。
1、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合法依据进行解释。
2、明确该行为是属于第四客运分公司企业行为
还是某职能部门或个人行为的决定。
3、就该行为导致的劳动争议正式提出启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4、由于本人个人认为该行为存在滥用职权,挟私报复的特征!
要求分公司纪委、监察部门介入处理。
此致
中***员、工会会员、公交职工
洪涛
2008年10月3日
(待续)
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
本人洪涛现于第四客运分公司第十五车队从事驾驶员工作。现就2008年10月1、2、3日三天原本属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被通知由于因为本人之前与企业存在因加班工资基数产生的争议与分歧为由,在没有提供合法依据,且没有征求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被剥夺正常工作权利的行为正式提出信访程序!
过程:
2008年 9月30日本人在正常工休两天后,依惯例向车队问班,被通知10月1日休息。随后本人向车队劳人员询问,被告知企业抽班,劳动力出现富余所以安排本人休息。10月2日因本人是回族享受开斋节假期同样休息。10月3日本人还被安排休息。本人对此解释产生了疑问,在本人到车队核实后发现,本人应该上班的班次依然存在,而且包括本人搭班乘务员及本车晚班驾驶员、乘务员均是正常上班状态,唯独“安排”本人“抽班”休息?随即本人向车队在场的管理人员党支部***就此问题提出异议,被告知不知道这个情况,须调查后给出答复。当天车队工会主席值班,本人再度就此问题向工会主席提出异议,给出的答复是“经询问劳人员得知,是由于因为本人之前与企业存在因加班工资基数产生的争议与分歧,所以不安排国庆公假期间本人上班。对于本人提出的异议以及车队的询问,要在请示后才能答复。”10月1日上午,本人再次到车队与车队行政队长就此问题进行协调,并要求给出明确解释。应该承认在整个交涉过程中车队相关管理人员都是在以积极解决矛盾以及务实的工作态度争取此次矛盾的解决。当天与车队达成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即暂时搁置10月1日已经产生的争议节后及时解决,10月2日本人享受开斋节假期休息,车队负责安排10月3日正常上班。本人与车队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后,并且已经达成一致解决矛盾的方案后,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在本人离开后就赶到车队,随后时态再次出现变化。10月2日本人被再次告知10月3日休息,车队相关管理人员表示在与分公司相关部门协商后,车队已经无力解决这一矛盾。本人当日再通知车队后到分公司向值班经理就此问题明确提出了异议并要求向相关部门转达给出明确解释的个人要求。
看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 月11日颁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职工,如果公假日恰逢本人工休日,本人应该是正常休息。而如果本人工作日恰逢公假日,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工资。纵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本人没有发现企业可以剥夺本人正常工作权力的任何合法依据。此次问题出现后至今除了“是由于因为本人之前与企业存在因加班工资基数产生的争议与分歧,所以不安排国庆公假期间本人上班。”的所谓“理由”外,没有给出任何本人可以接受的具有合法依据的解释。就此个人认为如果这个所谓“理由”可以成立,那么之前本人除加班工资基数的争议外,还存在客运人次挂钩工资的争议;9月底就定额班工时(有效工时)的增加同样存在异议。接下来是不是会进一步出现相关部门或个人采取类似的理由剥夺本人在第四客运分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正常工作的权力呢?本人依法对企业在工资制度、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个人看法与异议,并遵循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的正当渠道解决过程应该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本人认为该行为的出现已经超出简单的劳动争议范畴,超出了意见分歧争议的范围,具有滥用职权,挟私报复的特征!
要求:
现在本人以《中国***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及赋予本人的合法权利,正式要求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在本人就此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提供协助。
1、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合法依据进行解释。
2、明确该行为是属于第四客运分公司企业行为
还是某职能部门或个人行为的决定。
3、就该行为导致的劳动争议正式提出启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4、由于本人个人认为该行为存在滥用职权,挟私报复的特征!
要求分公司纪委、监察部门介入处理。
此致
中***员、工会会员、公交职工
洪涛
2008年10月3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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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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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4日本人“终于”可以“在允许下重新参加工作了”!上班伊始受到了同事们的慰问。对于本人的遭遇朋友们都表示了同情与义愤!同时也对本人就此问题进行的行动表示了理解与支持!在此向所有关心、关注与爱护本人的同事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两天的工作中对事件的过程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被安排在10月1日至3日替代本人的驾驶员原本应该是每周六、日休息。2008年9月27、28日周六日两天根据“安排”没有休息,一周之内上足了七天的班。2008年9月29、30日周一、二被安排与本人同时休息。由此可以推论,这次事件应该毫无疑问的可以显见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但是在如何对本人进行解释上出现了分歧,所以被直接只是受命执行的人员试图以“抽班”的理由进行搪塞,可是由于本人的敏感性导致问题在9月30日就已经无法回避了。
在与车队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时能够一度达成一定的共识,并且一度达成了一个双方可以同时接受的解决方案的过程看。无论该问题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出现了一个问题。其地位不低,敢于架空车队的行政管理权力,直接指挥车队下属的基层管理人员,而且在问题被发现之前甚至对车队行政负责人进行蒙蔽。在本人与车队达成共识后,可以强制改变车队已经做出的决策,以至车队不得不表示无力解决该争议的做法。这些都足以说明该行为的决策人至少其地位应该与车队行政负责人同级别甚至更高!有鉴于此本人看来要做好问题可能需要更高层次的机构进行解决的准备!(待续)
2008年10月4日本人“终于”可以“在允许下重新参加工作了”!上班伊始受到了同事们的慰问。对于本人的遭遇朋友们都表示了同情与义愤!同时也对本人就此问题进行的行动表示了理解与支持!在此向所有关心、关注与爱护本人的同事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两天的工作中对事件的过程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被安排在10月1日至3日替代本人的驾驶员原本应该是每周六、日休息。2008年9月27、28日周六日两天根据“安排”没有休息,一周之内上足了七天的班。2008年9月29、30日周一、二被安排与本人同时休息。由此可以推论,这次事件应该毫无疑问的可以显见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但是在如何对本人进行解释上出现了分歧,所以被直接只是受命执行的人员试图以“抽班”的理由进行搪塞,可是由于本人的敏感性导致问题在9月30日就已经无法回避了。
在与车队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时能够一度达成一定的共识,并且一度达成了一个双方可以同时接受的解决方案的过程看。无论该问题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出现了一个问题。其地位不低,敢于架空车队的行政管理权力,直接指挥车队下属的基层管理人员,而且在问题被发现之前甚至对车队行政负责人进行蒙蔽。在本人与车队达成共识后,可以强制改变车队已经做出的决策,以至车队不得不表示无力解决该争议的做法。这些都足以说明该行为的决策人至少其地位应该与车队行政负责人同级别甚至更高!有鉴于此本人看来要做好问题可能需要更高层次的机构进行解决的准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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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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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所谓“因为本人与企业存在加班工资基数存在争议,所以在国庆期间不安排本人上班的”为理由,剥夺本人正产工作的权利的争议,本人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节选)。劳动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北京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还是该单位的任何个人是依据什么理由来违宪非法剥夺本人劳动权利的?其次根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第六十二条的解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本人国庆期间的工作不是做为“节日加班”而存在的,是本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应该指的是本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时间,再经过本人同意后利用休息时间上班。劳动工资管理专业部门如果连这点都搞不清楚,搞出现在这样的笑话,用思想低级已经不能说明问题了!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法律常识,实在有待考察、商榷。(待续)
针对所谓“因为本人与企业存在加班工资基数存在争议,所以在国庆期间不安排本人上班的”为理由,剥夺本人正产工作的权利的争议,本人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节选)。劳动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北京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还是该单位的任何个人是依据什么理由来违宪非法剥夺本人劳动权利的?其次根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第六十二条的解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本人国庆期间的工作不是做为“节日加班”而存在的,是本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应该指的是本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时间,再经过本人同意后利用休息时间上班。劳动工资管理专业部门如果连这点都搞不清楚,搞出现在这样的笑话,用思想低级已经不能说明问题了!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法律常识,实在有待考察、商榷。(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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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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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一名企业的职工,由于对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存在一些看法并开诚布公的提了出来,并且通过严格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解决。到现在出现了由于本人提出意见而遭到挟私报复的行为,本人也在反思是不是自己的行为出现了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做为一名***员根据《中国***章程》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六款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第七款,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中国***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的权利第八款,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本人无论是做为一名***员还是一名企业职工都依法依规具有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作为一名***员更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本人的行为是严格依据行为准则以及具有的合法权利义务进行的,本人个人认为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明显就是有组织或个人试图非法剥夺本人应该享有的权力与义务并进行挟私报复!(待续)
做为一名企业的职工,由于对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存在一些看法并开诚布公的提了出来,并且通过严格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解决。到现在出现了由于本人提出意见而遭到挟私报复的行为,本人也在反思是不是自己的行为出现了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做为一名***员根据《中国***章程》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六款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第七款,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中国***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的权利第八款,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本人无论是做为一名***员还是一名企业职工都依法依规具有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作为一名***员更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本人的行为是严格依据行为准则以及具有的合法权利义务进行的,本人个人认为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明显就是有组织或个人试图非法剥夺本人应该享有的权力与义务并进行挟私报复!(待续)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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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9月30日以“本人与企业因加班工资基数存在异议”为由再没有提供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非法剥夺本人正常劳动权力的事件发生至今已经两周的时间了。同时本人对此行为提出异议也已经有两周时间了。距本人10月2日正式向分公司值班经理当面提出异议已经长达十二天之久。距10月5日本人正式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分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就此问题寻求解决并正式提出约见工会负责人的要求已经长达9天之久。
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本人一直在遵循按照正常程序解决问题,逐级反映问题及个人主张。但是直至今日做为企业方的客四分公司相关部门不要说解决问题,就连一个起码的解决问题的姿态都没有表现出来!而且直到今日也没有一个对此问题的正式解释!本人深感企业方面对劳动者的起码尊重都值得怀疑!问题已经出现,在本人已经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解决,采取回避的态度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吗?是不是企业对待每一个职工在提出问题时都如此对待吗?还是就是针对本人才采取这样的态度?
有鉴于此2008年10月12日,本人再次就此问题明确向车队党支部、工会提出要求,约见分公司党委、工会主要负责人面谈。另外为了及时促进问题解决的进度,明确表示10月17日(周五)应该是分公司方面表现出解决问题诚意,也就是起码拿出解决问题的姿态的一个时间点。如果确实分公司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有困难,本人可以接受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工会直接寻求问题解决的渠道!(待续)
自2008年9月30日以“本人与企业因加班工资基数存在异议”为由再没有提供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非法剥夺本人正常劳动权力的事件发生至今已经两周的时间了。同时本人对此行为提出异议也已经有两周时间了。距本人10月2日正式向分公司值班经理当面提出异议已经长达十二天之久。距10月5日本人正式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分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就此问题寻求解决并正式提出约见工会负责人的要求已经长达9天之久。
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本人一直在遵循按照正常程序解决问题,逐级反映问题及个人主张。但是直至今日做为企业方的客四分公司相关部门不要说解决问题,就连一个起码的解决问题的姿态都没有表现出来!而且直到今日也没有一个对此问题的正式解释!本人深感企业方面对劳动者的起码尊重都值得怀疑!问题已经出现,在本人已经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解决,采取回避的态度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吗?是不是企业对待每一个职工在提出问题时都如此对待吗?还是就是针对本人才采取这样的态度?
有鉴于此2008年10月12日,本人再次就此问题明确向车队党支部、工会提出要求,约见分公司党委、工会主要负责人面谈。另外为了及时促进问题解决的进度,明确表示10月17日(周五)应该是分公司方面表现出解决问题诚意,也就是起码拿出解决问题的姿态的一个时间点。如果确实分公司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有困难,本人可以接受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工会直接寻求问题解决的渠道!(待续)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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