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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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意见书
致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意见书
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
2008年 9月末,在新的劳动额定工时(有效工时)出台后始得知现在的职工额定班工时由原来的381分钟被提高到400分钟。而在现实情况下原有的工作时间已经在迫使职工不惜以交通违章行为来换取生产任务的完成,面对日已拥堵的交通环境,增加额定班工时就意味着职工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导致交通违章行为的恶性循环。近日来由于道路的拥堵本人连续近十日的工作时间为了完成生产任务造成晚下班累计长达四小时之久,如果按时下班就意味着生产任务完不成,如此两难的境地对于做为一名职业驾驶员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相关安全行车规定的责任与完成生产任务、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之间产生了无可回避的必然矛盾。现对此次额定班工时(有效工时)的调整依法提出如下异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此项法律法规看。这次职工定额班工时的增长明显存在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剥夺了职工依法提出提出方案和意见的合法权利!法规中强调的“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程序是否得到了尊重?同时企业违反了“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本人掌握的相关材料文件发现北京公交集团2007年12月出台的《公共电汽车工人岗位工资制实施办法》(公交人发[2007]953号)文件中明确说明,“集团公司确定计算线路系数的整班定额班工时为360分钟,单班定额班工时为330分钟。”《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运四人发[2007]128号)文件中被修改为“分公司确定计算线路系数的整班最低定额班工时为381分钟,单班最低定额班工时为361分钟。最终不得低于集团公司的最低定额工时标准(整班最低定额班工时为360分钟,单班最低定额班工时为330分钟)。”现在各车队实际采用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定额班工时为400分钟,三者之间存在着分别多达21分钟、40分钟左右的差异。而且经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分公司在集团公司的基础上“最低”增加了整班21分钟、单班31分钟的职工定额工时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为整班6%、单班9%。而且多出了集团公司原文上根本就不存在的“最低”二字。而现在各车队执行的整班400分钟、单班依对比推定381分钟,其增长幅度更是高达整班11%、单班16%!职工劳动强度再一次得到了不顾实际情况的“加强”!
本人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的行文方式推断,分公司职能部门利用自己的垄断性地位,以及信息不对等、不透明的优势,存在刻意封锁了集团公司文件的真实意图,改变了表达方式,背离了集团公司文件的初衷的行为。从而导致职工定额班工时违背实际情况被任意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生产任务的完成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劳动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也受到了影响,不利于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分公司职能部门的决策明显没有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必要法律程序,即经由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与平等协商、讨论通过。在执行前也未经法定公示程序。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知情权。剥夺了职工依法“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的基本权力!
有鉴于此,本人正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对此次定额工时标准的增长提出异议。希望分公司党委、工会给与协助,请分公司职能部门讲清楚在集团公司原本具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增加职工定额班工时的理由、依据,以及未经符合劳动法规程序执行的理由。
此致
中***员、工会会员、公交职工
洪涛
2008年9月30日
第四客运分公司党委、工会:
2008年 9月末,在新的劳动额定工时(有效工时)出台后始得知现在的职工额定班工时由原来的381分钟被提高到400分钟。而在现实情况下原有的工作时间已经在迫使职工不惜以交通违章行为来换取生产任务的完成,面对日已拥堵的交通环境,增加额定班工时就意味着职工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导致交通违章行为的恶性循环。近日来由于道路的拥堵本人连续近十日的工作时间为了完成生产任务造成晚下班累计长达四小时之久,如果按时下班就意味着生产任务完不成,如此两难的境地对于做为一名职业驾驶员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相关安全行车规定的责任与完成生产任务、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之间产生了无可回避的必然矛盾。现对此次额定班工时(有效工时)的调整依法提出如下异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此项法律法规看。这次职工定额班工时的增长明显存在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剥夺了职工依法提出提出方案和意见的合法权利!法规中强调的“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程序是否得到了尊重?同时企业违反了“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本人掌握的相关材料文件发现北京公交集团2007年12月出台的《公共电汽车工人岗位工资制实施办法》(公交人发[2007]953号)文件中明确说明,“集团公司确定计算线路系数的整班定额班工时为360分钟,单班定额班工时为330分钟。”《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运四人发[2007]128号)文件中被修改为“分公司确定计算线路系数的整班最低定额班工时为381分钟,单班最低定额班工时为361分钟。最终不得低于集团公司的最低定额工时标准(整班最低定额班工时为360分钟,单班最低定额班工时为330分钟)。”现在各车队实际采用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定额班工时为400分钟,三者之间存在着分别多达21分钟、40分钟左右的差异。而且经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分公司在集团公司的基础上“最低”增加了整班21分钟、单班31分钟的职工定额工时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为整班6%、单班9%。而且多出了集团公司原文上根本就不存在的“最低”二字。而现在各车队执行的整班400分钟、单班依对比推定381分钟,其增长幅度更是高达整班11%、单班16%!职工劳动强度再一次得到了不顾实际情况的“加强”!
本人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的行文方式推断,分公司职能部门利用自己的垄断性地位,以及信息不对等、不透明的优势,存在刻意封锁了集团公司文件的真实意图,改变了表达方式,背离了集团公司文件的初衷的行为。从而导致职工定额班工时违背实际情况被任意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生产任务的完成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劳动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也受到了影响,不利于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分公司职能部门的决策明显没有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必要法律程序,即经由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与平等协商、讨论通过。在执行前也未经法定公示程序。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知情权。剥夺了职工依法“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的基本权力!
有鉴于此,本人正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对此次定额工时标准的增长提出异议。希望分公司党委、工会给与协助,请分公司职能部门讲清楚在集团公司原本具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增加职工定额班工时的理由、依据,以及未经符合劳动法规程序执行的理由。
此致
中***员、工会会员、公交职工
洪涛
2008年9月30日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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