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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件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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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1:01

关于计件工资的问题

目前根据企业制定的《职工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看,工资结构中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运营公里挂钩工资采取的是“计件工资制”。那么有没有朋友注意过这个“计件工资制”与我们的工作时间有何种关系?

根据本人对《劳动法》的学习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修改后为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计件工资工作时间指的应该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时间。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一昼夜工作8小时)和一个标准工作周(一周工作40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记件数量为标准,来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超过这个标准等于延长了职工的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但有比标准工作时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实行记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当日的劳动定额,则可以把剩余的时间做为休息时间,也可以多做定额以获取相应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相反如果劳动者未能在8小时内完成定额,则可以在8小时以外加点用以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

但是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所称的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的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在单位时间内预定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劳动定额水平的计算,必须是有科学的依据,按先进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即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努力,绝大多数劳动者按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能够完成劳动定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所称的计件报酬标准,指的应该是预先规定的用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件单位。计件报酬标准体现了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核算,因此,确定计件报酬标准,也必须以标准工作时制为基础,根据科学的方法,使劳动报酬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而现在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远高于职工们可以完成的劳动量!以本人目前掌握的资料来估算,2008年1月到现在本人所在车队无一名职工曾经完成过所谓的“劳动定额”,全分公司范围内曾经完成这个所谓“劳动定额”的职工。平均不超过职工总数的3%,最高超不过5%!同时针对运营公里挂钩工资我们可以找到相对应的每公里0.44元的计件单价,却找不到对应的“劳动定额”内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计件单价标准!驾驶员400元、乘务员600元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到底折合多少客运人次才是合理的劳动定额?这恐怕才是相对于其他客运分公司职工票款工资几乎永远拿不了足额并远低于别人的的关键所在!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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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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