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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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处罚制度系列谈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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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1:00

当前企业处罚制度系列谈之三: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

目前企业在职工能具体的说就是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中,遵循的是职工如果个人承担全部事故费用,企业就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究。如果职工不自己承担全部事故费用,按照企业事故处理程序解决问题,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处分、停驾处理、追偿“全部事故费用”30%部分的经济赔偿等。

我们这里要谈的是追偿“全部事故费用”30%部分的经济赔偿的问题。严格来说,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职工确实负有相应的事故责任,导致发生一定的经济损失,企业确实可以就该损失向当事责任人进行追偿。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企业确实可以依法追偿损失。

但是问题在于企业追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在交通强制保险承保额调整以后,总保额已经扩大到12万元。现在企业对职工的追偿范围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总经济损失。更有甚者有一种说法是“企业上的保险是对车不对人”。这实际上就出现了一个结果,即如果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损失在交通强制保险承保额范围内,实际上企业通过保险已经得到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在按照事故总损失的30%对职工进行追偿的时侯,产生的实际上是盈余的状况!要是职工在企业管理人员的“教导”下,自己承担了全部事故费用,随后企业再通过保险取得经济赔偿,不但没有任何损失反而会出现“盈利”!那么这些在企业事故处理制度下产生的利益又到那里去了呢?保险投入实际上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做为生产性成本支出而存在的,同时也是一种风险分散的必要方式,即便是对当事责任人进行追偿也应该是针对保险承保范围以外部分。所谓依照“事故全部损失比例追偿”的做法确实如一些职工的看法“企业有在利用事故赚取利益的嫌疑”!

这时候会有人说“企业没有强迫职工个人承担全部事故损失,那都是职工自己要求的?企业是考虑并尊重职工的要求才在一定程度下允许职工个人承担全部事故损失的!”猛一看企业这是在以“以人为本”的精神“尊重”职工自己的选择!每一个曾经出现过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们都可以回想一下是不是听到过类似的“教育”:以一般事故为例,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要对当事人停驾一至三个月(大约损失2000—6000元左右)、给与行政记过处分为期6个月每个月扣罚200元(累计为 1200元)、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平均损失825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星级下降一级(每月50元)、推迟星级晋升一至二年等等,再加上30%的经济追偿,累计经济损失大约为万元左右。以一个一万元左右的责任交通事故为例,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将超过事故全部损失!而如果职工自己全部承担事故费用,上述处罚就全部不存在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职工的选择会是什么呢?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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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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