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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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处罚制度系列谈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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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0:59

当前企业处罚制度系列谈之二:

职工过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

根据当前企业的“管理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时,企业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四种条件如何确定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样是《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重大损害如何界定最容易出现争议,比如交通事故损失多少构成“重大损害”?新闻报道批评是否构成“重大损害”?《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这说明企业方面单纯的认定“重大损害”标准,职工可以不予承认,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对其标准进行认定。这里面最突出的就是所谓“严重新闻批评”是不是可以成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依据。在几次涉及存在新闻报道的问题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企业自身缺乏起码的公关危机意识,造成新闻报道出现只报道单一方面的内容,剥夺了另一方话语权的情况,而且最多的是职工一方完全没有辩解的机会,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工作时间以外,因为个人原因触及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被处以拘留的企业是不是可以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呢?这具体要看劳动者被处以的到底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①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③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由此可见这里明确说明的是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存在触及刑法调整范围的行为,并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后果的行为。一般行政行为造成的行政拘留处罚不能做为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依据。例如: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构成刑法认定的交通肇事罪,其在处一刑罚前会出现刑事拘留情况。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如果出现如驾驶员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时,一般情况下处以的都是行政拘留,企业就不能依据此理由解除双方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

职工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还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曾经出现过职工迫于形势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行为企业完全可以依法以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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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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