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条例(暂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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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条例(暂行)》存在的问题
《职工奖惩条例(暂行)》存在的问题
2008年 6月底客四分公司在全体职工中对《职工奖惩条例(暂行)》进行了宣传。此条例的出台是因为老的《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颁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已经被废止。而之所以废止是因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原有的《奖惩条例》中行政处分部分已经不再具备存在的合法基础,企业也同样不具有进行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
至于《职工奖惩条例(暂行)》只能是当前企业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根据企业自身需要制定出来的。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这份《职工奖惩条例(暂行)》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问题。据可靠人士介绍,该条例从下发各车队工会“征求意见”到返回分公司工会,不足36小时的时间!别说征求职工的意见,就是想找起那些车队一级的“职工代表”的时间都不够,所谓“征求意见”完全就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完美表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36小时的时间根本就不可能给与职工讨论、研究所需要的足够时间,实际上就是剥夺了职工参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制定、协商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该条例中相当部分的处罚规定,尤其是行政处罚没有可以直观感知的量化标准。例如:什么是给企业重大损害?什么是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行政处罚的依据完全由企业一方根据自身需要任意解读,即便是同等问题在不同车队、不同的管理人员在理解与执行上都有可能存在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劳动者明显存在不平等的因素!比如说:同样种类的交通事故,没有报新闻单位报道就不算是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可是一旦被新闻单位报道了就是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了?同样是被新闻单位报道了,但是报道的时间、方式的不同,也有可能成为处理结果不同的“依据”?再比如千八百元的事故职工不自己承担,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处分。可是两三万元甚至更高的费用的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职工自己承担了,就象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公平吗?公正吗?
所以《职工奖惩条例(暂行)》本身在制定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剥夺劳动者合法参与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的权力。而其内容堂堂一个用有七千多名职工的国有企业,无论是处罚还是奖励都没有一个直观的量化同一标准可以参照,模糊的用词造成了可以根据用有处罚或奖励权的人员或部门可以任意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或者其自身需要的解读,这样就必然会出现对不同的人员会出现不同的处理与奖励的的结果!难道这才是这个东西出现的需求吗?
2008年 6月底客四分公司在全体职工中对《职工奖惩条例(暂行)》进行了宣传。此条例的出台是因为老的《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颁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已经被废止。而之所以废止是因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原有的《奖惩条例》中行政处分部分已经不再具备存在的合法基础,企业也同样不具有进行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
至于《职工奖惩条例(暂行)》只能是当前企业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根据企业自身需要制定出来的。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这份《职工奖惩条例(暂行)》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问题。据可靠人士介绍,该条例从下发各车队工会“征求意见”到返回分公司工会,不足36小时的时间!别说征求职工的意见,就是想找起那些车队一级的“职工代表”的时间都不够,所谓“征求意见”完全就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完美表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36小时的时间根本就不可能给与职工讨论、研究所需要的足够时间,实际上就是剥夺了职工参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制定、协商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该条例中相当部分的处罚规定,尤其是行政处罚没有可以直观感知的量化标准。例如:什么是给企业重大损害?什么是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行政处罚的依据完全由企业一方根据自身需要任意解读,即便是同等问题在不同车队、不同的管理人员在理解与执行上都有可能存在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劳动者明显存在不平等的因素!比如说:同样种类的交通事故,没有报新闻单位报道就不算是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可是一旦被新闻单位报道了就是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了?同样是被新闻单位报道了,但是报道的时间、方式的不同,也有可能成为处理结果不同的“依据”?再比如千八百元的事故职工不自己承担,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处分。可是两三万元甚至更高的费用的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职工自己承担了,就象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公平吗?公正吗?
所以《职工奖惩条例(暂行)》本身在制定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剥夺劳动者合法参与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的权力。而其内容堂堂一个用有七千多名职工的国有企业,无论是处罚还是奖励都没有一个直观的量化同一标准可以参照,模糊的用词造成了可以根据用有处罚或奖励权的人员或部门可以任意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或者其自身需要的解读,这样就必然会出现对不同的人员会出现不同的处理与奖励的的结果!难道这才是这个东西出现的需求吗?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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