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和谐”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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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和谐”从何而来?
这“和谐”从何而来?
近日来有部分朋友对当前一些企业行为产生了不同看法,在聊天中偶有涉及。下面是本人对这些问题的个人看法。
一、工作服着装标准问题
根据刚刚开始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标准,职工工作中必须穿着08式工作服,必须使用黑色腰带、黑色皮鞋、女同志必须穿肉色袜子、男同志必须穿深色袜子、工作服上装必须扎在腰带内等等。应该说穿着职业装应该有一定的标准这本身无可非议,标准的着装规范搭配上得体大方、美观舒适的工作服可以体现出一个企业的文化内涵。同样是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目前地铁方面的工作服堪称典范之作,本企业的工作服倒是实在不敢恭维!有要求就应该在配置到位的前提下,本人如果没有记忆失误,2007年的全员培训中就提到过职工的着装规范。但是知道今天诸如:黑色腰带、黑色皮鞋等工作服配件企业也没有给职工进行配备。另外大量空调车即将陆续抽调到奥运服务中,大量旧式车辆维持正常运营,当前已经逐步进入北京盛夏季节,工作服上装扎在腰带内不利于散热,加上运营车辆内温度远高于车外等因素极易导致职工出现中暑症状,甚至导致热射病的发生!会严重伤害职工身体健康!建议职工们尽量多补充饮用水,可以考虑适当加入微量食盐。一旦出现中暑或热射病症状应及时就医,注意保留所有就医的相关证据,根据劳动法规职工在工作中中暑或热射病症状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并享有工伤待遇!
二、职工是否可以接受记者采访问题
有些车队近期要求职工签署所谓“不得私下接受记者,尤其是外国媒体采访”的“协议”。这种行为本身已经严重侵犯了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准许范围内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力!新闻媒体有报道实际情况的权力,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合法的信息公开也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包括职工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有表达自己个人观点的合法权利,公民的话语权是一项基本***,只要不涉及违法内容,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主张!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限制职工行使公民权利都是对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是违宪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据此向司法部门提出控诉,维护自己的公民权益!
三、强制加班问题
近期在各个车队陆续出台的“规定”提到,由于人力资源不足要求职工必须加班。实际上早在2007年本人就指出了当前企业存在的劳动资源不足的问题,明明知道奥运期间公交企业要承担相当部分的工作,要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在长达数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及时得到解决,造***力资源匮乏以至于在正常情况下甚至会出现不能维持正常运营需要是企业的责任,是不作为的终极表现!强制职工加班实际上是为了掩盖企业不作为行为造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依据上述条款看即便是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所以强制职工加班没有法律依据!
一直以来依法管理是一些管理阶层嘴上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所谓“依法管理”往往是用在对职工的处理上,企业在积极的用“依法管理” 来维护企业的利益。然而对于职工而言对于企业只有提供义务的权力,没有维护权益的能力!以至于出现这些没有基本物质保障却要求职工必须达到要求、无视职工基本公民权利肆意侵害职工做为基本***享有的话语权、为了掩盖企业存在的不作为行为强制职工加班等诸多问题。这种只强调单方面权力,不尽自身基本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对职工合法权力在进行侵害!和谐社会也好、和谐企业也好其前提是基于相互的尊重,如果连基本的相互尊重都做不到,这“和谐”从何而来?
近日来有部分朋友对当前一些企业行为产生了不同看法,在聊天中偶有涉及。下面是本人对这些问题的个人看法。
一、工作服着装标准问题
根据刚刚开始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标准,职工工作中必须穿着08式工作服,必须使用黑色腰带、黑色皮鞋、女同志必须穿肉色袜子、男同志必须穿深色袜子、工作服上装必须扎在腰带内等等。应该说穿着职业装应该有一定的标准这本身无可非议,标准的着装规范搭配上得体大方、美观舒适的工作服可以体现出一个企业的文化内涵。同样是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目前地铁方面的工作服堪称典范之作,本企业的工作服倒是实在不敢恭维!有要求就应该在配置到位的前提下,本人如果没有记忆失误,2007年的全员培训中就提到过职工的着装规范。但是知道今天诸如:黑色腰带、黑色皮鞋等工作服配件企业也没有给职工进行配备。另外大量空调车即将陆续抽调到奥运服务中,大量旧式车辆维持正常运营,当前已经逐步进入北京盛夏季节,工作服上装扎在腰带内不利于散热,加上运营车辆内温度远高于车外等因素极易导致职工出现中暑症状,甚至导致热射病的发生!会严重伤害职工身体健康!建议职工们尽量多补充饮用水,可以考虑适当加入微量食盐。一旦出现中暑或热射病症状应及时就医,注意保留所有就医的相关证据,根据劳动法规职工在工作中中暑或热射病症状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并享有工伤待遇!
二、职工是否可以接受记者采访问题
有些车队近期要求职工签署所谓“不得私下接受记者,尤其是外国媒体采访”的“协议”。这种行为本身已经严重侵犯了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准许范围内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力!新闻媒体有报道实际情况的权力,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合法的信息公开也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包括职工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有表达自己个人观点的合法权利,公民的话语权是一项基本***,只要不涉及违法内容,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主张!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限制职工行使公民权利都是对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是违宪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据此向司法部门提出控诉,维护自己的公民权益!
三、强制加班问题
近期在各个车队陆续出台的“规定”提到,由于人力资源不足要求职工必须加班。实际上早在2007年本人就指出了当前企业存在的劳动资源不足的问题,明明知道奥运期间公交企业要承担相当部分的工作,要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在长达数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及时得到解决,造***力资源匮乏以至于在正常情况下甚至会出现不能维持正常运营需要是企业的责任,是不作为的终极表现!强制职工加班实际上是为了掩盖企业不作为行为造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依据上述条款看即便是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所以强制职工加班没有法律依据!
一直以来依法管理是一些管理阶层嘴上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所谓“依法管理”往往是用在对职工的处理上,企业在积极的用“依法管理” 来维护企业的利益。然而对于职工而言对于企业只有提供义务的权力,没有维护权益的能力!以至于出现这些没有基本物质保障却要求职工必须达到要求、无视职工基本公民权利肆意侵害职工做为基本***享有的话语权、为了掩盖企业存在的不作为行为强制职工加班等诸多问题。这种只强调单方面权力,不尽自身基本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对职工合法权力在进行侵害!和谐社会也好、和谐企业也好其前提是基于相互的尊重,如果连基本的相互尊重都做不到,这“和谐”从何而来?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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