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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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决劳动争议相关问题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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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0:44

对解决劳动争议相关问题的建议书

在与朋友的交流中,有朋友提出“你指出了问题,有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人员也指出了企业即便确实是在这些问题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完善。对于这些问题本人也进行了深度的考量,本着劳资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妥协,求大同存小异,针对提出的问题设计了下述争议解决方案:

一、关于客运人次挂钩工资争议的解决方案

确定出明确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记件单价,例如:每人次0.05元(无人售票车人次超额提成标准),以客运人次挂钩工资400元标准折算为8000人次为任务定额。乘务员任务定额可以不考虑客运人次挂钩工资标准,同样以8000人次为任务定额。在实际用作中职工达到任务定额支付全额客运人次挂钩工资,高与任务定额时依据记件单价支付超额部分。这样就可以解决采取了计件工资制度,但是没有可以明确记件单价的问题。也可以制定出较为符合客运人次挂钩工资400元标准的劳动生产定额。

至于出现职工未完成8000人次为任务定额的情况时,可以引入结合当月该职工运营纪律考核情况、劳动出勤考核情况(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在这些方面出现问题时可以按职工实际完成比例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在这些方面考核合格的职工应支付工资设定标准的全额客运人次挂钩工资。这样就符合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扣减职工工资所提到的条件。

考虑到在实际情况中各运营线路条件不同,例如目前27路、16路等线路客运量比较集中,单纯以8000人次为任务定额,可能会出现一些线路客运量比较大相对收入较高,一些线路客运量低相对收入较低的情况,应该计算从2007年一月一日至今全部线路的百公里客运量,取得一个科学合理的加权系数进行调整,以确保不会出现过大差异。这类似于当前的运营公里系数。

二、关于加班工资争议的解决方案

以驾驶员岗位为例,将从无技能到特级技能五个等级技能工资的平均值440元,加上从无星级到七星级八个等级绩效工资平均值825元,再加上公里挂钩工资 1100元、客运人次挂钩工资400元累计计算共计2765元。用2765元除以20.83工作天数算出的日工资基数为132.74元(小时工资基数为 16.59元),取日工资基数132.74元的70%为92.92元,以此作为驾驶员岗位的统一加班工资基数。

这种方案设计可以平均各个等级驾驶员岗位的日工资基数,避免了目前方案中加班工资基数70元的标准低于平均值且无法反映出年初工资调整的实际情况,由于高等级驾驶员会出现即使加班工资基数70元的标准按200%标准支付仍低于日工资基数情况,损害了其工作积极性。也可以避免按等级计算时高等级驾驶员岗位日工资基数较高导致出现在寻找加班人员时从考虑用工成本的角度可能出现计量不使用高等级驾驶员的情况。

三、星级绩效工资方面

将现有的星级绩效工资分拆,星级部分完全与绩效考核分离。这是因为星级部分实际上是依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有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的特征,而现在的设置方式将这部分与职工的绩效考核融合在了一起,这就出现了在职工出现问题时,在扣减职工绩效工资的时候,实际上也在扣减职工的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依照目前的设计方案甚至出现了因为职工的错误要降低或取消职工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的情况,对凝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向心力与协作精神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将星级部分正式改为其实际具有的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功能。从而确保职工可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工资组成部分。这也可以实际反映出星级部分是对职工为企业付出自己的贡献的认可,促进劳资双方荣辱与共,休戚与系的共生关系。所谓“我因企业而生存,企业因我而发展”,只有劳资双方同心同德才有可能使得企业的顺利发展。

上述意见本人最近几天也在同事中进行了意见的征询,基本上得到了职工们的认可。如果可以成为劳资双方的协商基础,完全可以就具体细节进行深度的磋商,当然由于这些问题直接牵扯到对目前《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集体合同》等相关内容的改变,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认可,可以在达成书面意向协定的前提下,推迟到2008年9月30日24点前达成最终协议,在补足2008年6月26日起以后产生的差额部分后于2008年10月开始实行。这样可以依据国家劳动法规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如果就此可以与企业达成双方共同可以接受的最终结果,本人可以考虑放弃之前提出的索赔要求,中止劳动仲裁程序!我相信如果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的基础,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目前存在的争议。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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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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