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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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陈述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陈述书
申诉人:
洪涛,男,现年35岁,回族;工作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5号楼10层3号;邮编100082。
被申诉人:
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善家坟30号;邮编:100097;法定代表人:马慧新,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要求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依法支付:
(1)2008年2月、3月、4月、5月连续四个月未足额支付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应支付一千六百元整(1600元),实际支付一千二百七十二元(1272元),少支付三百二十八元(328元)。
(2)2008年2月、3月、4月、5月连续四个月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应支付三千三百八十七元四角三分(3387.43元),实际支付二千五百二十元(2520元),少支付八百六十七元四角三分(867.43元)。
2008年2月、3月、4月、5月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和加班工资总计少支付一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三分(1195.43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1989年12月与当时的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场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5月与北京公交第一公司第三运营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期10年,2005年再次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于2008年2月17日正式向工作单位,即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提交了《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明确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中存在的关于票款工资、加班工资两个方面存在的争议提出协商解决,并申请本人所属工会组织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会协助解决。而当2008年3月本人工资清单下发后,发现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依旧执行的是本人提出明确异议的标准。之后2008年3月14日,在本人提出《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27天后,本人2008年工资清单下发3天后,被申请人所属人力资源部、工会、本人供职的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第十五车队行政队长、基层工会代理主席才与本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在此次沟通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实际上是在拒绝接受本人提出的异议后才进行的,而且没有提供出本人可以接受的的具有合法依据的解释,导致存在的分歧没有解决,所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合法权利,正式向属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事实一:
被申请人2008年2月,应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四百元(400元),实际支付三百零四元(304元),少支付九十六元(96元);2008年3月,应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四百元(400元),实际支付三百三十五元(335元),少支付就是六十五元(65元);2008年4月,应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四百元(400元),实际支付三百一十六元(316元),少支付就是八十四元(84元);2008年5月,应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四百元(400元),实际支付三百一十七元(317元),少支付就是八十三元(83元)。总计:应支付一千六百元整(1600元),实际支付一千二百七十二元(1272元),少支付三百二十八元(328元)。
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以本人当月生产任务没有按计划完成为由,拒绝支付本人2008年2月、3月连续两个月的全额客运人次挂钩工资。然而依据2007年12月22日北京法制晚报报道,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合法扣减职工工资的四种情况。柏澜副处长表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扣减工资有了统一规定,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减职工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其中(一)、是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扣减本人客运人次挂钩工资时,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本人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证据,否则扣减本人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就没有合法的理论基础!
2、本人于2008年1月11日与资方代表,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第十五车队行政队长王良、党支部***刘魁俊签署了《2008年度驾驶员绩效目标责任书》。根据该责任书考核项目第一大项第三小项“各项生产任务”的考核标准,只有本人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达到《2008年度驾驶员绩效目标责任书》的考核要求,才有可能获得全额当月绩效考核工资。否则依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小项的规定,给与扣考核3分的处理。同时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考核要求,本人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标准将下降一个档次。而在实际中本人2008年1月绩效工资为满额900元,也就是说本人当月生产任务考核是“完成”的状态。因此资方一方面以“未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扣减本人当月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另一方面却按“完成生产任务”的标准给付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的行为相互矛盾!同时根椐本人当月所得的绩效工资也应该足以间接证明本人当月的生产任务应该是已经完成了的,所以就应该依据结构工资设置标准支付本人全额客运人次挂钩工资!
事实二:
被申请人2008年2月,应支付加班工资三百七十六三角八分(376.38元),实际支付二百八十元(280元),少支付九十六元三角八分(96.38元);2008年3月,应支付加班工资一千四百一十一元四角三分(1411.43元),实际支付一千零五十元(1050元),少支付三百六十一元四角三分(361.43元);2008年4月,应支付加班工资七百五十二元七角六分(752.76元),实际支付五百六十元(560元),少支付一百九十元七角六分(192.76元);2008年5月,应支付加班工资八百四十六元八角六分(846.86元),实际支付六百三十元(630元),少支付二百一十六元八角六分(216.86元)。
理由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起,随着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调整职工结构工资标准,实质上职工的工资已经出现了相应的增长,加班工资基数也应该随之出现增长。但是被申请人仍然使用2008年1月1日以前执行的70元加班工资基数,而且至今没有明确说明,70元加班工资基数的合法依据。
2、本人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3日在网站上公布的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职工月工作日由原来的20.92天减少为20.83天。这一调整也将影响到加班费的计算,因此,今年春节劳动者的加班费将有小幅增加。劳动部门强调,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 “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加班工资基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集体合同至今被申请人也没有向本人进行公示,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出示过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集体协议。所以只能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标准确定。本人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被申请人调整后的结构工资标准,正常出勤月工资为2800元(技能工资400元、公里工资1100元、票款工资400元、绩效工资900元),而且这一数字是不包括其他津贴部分的。加班费基数应为月正常工资收入除以20.83天的计薪天数,折算出日工资为134.42元,在按日工资标准的70%折算,加班工资基数应为94元,高出资方70元标准24元。据此折算的平日加班工资应为188元,高于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的140元标准48元,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282元,高出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的210元标准72元。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陈述人:洪涛
2008年6月20日
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2008年7月2日上午9时50分开庭审理。由于此问题关系到所有职工的利益,本人在此诚挚邀请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会人员、各位职工以及所有感兴趣的朋友参加旁听!
时间:2008年7月2日上午9时50
地点:海淀区社保大厦(北太平庄桥西南角)五层仲裁庭
注意事项:旁听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四楼4013室换取旁听证
申诉人:
洪涛,男,现年35岁,回族;工作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5号楼10层3号;邮编100082。
被申诉人:
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善家坟30号;邮编:100097;法定代表人:马慧新,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要求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依法支付:
(1)2008年2月、3月、4月、5月连续四个月未足额支付的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应支付一千六百元整(1600元),实际支付一千二百七十二元(1272元),少支付三百二十八元(328元)。
(2)2008年2月、3月、4月、5月连续四个月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应支付三千三百八十七元四角三分(3387.43元),实际支付二千五百二十元(2520元),少支付八百六十七元四角三分(867.43元)。
2008年2月、3月、4月、5月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和加班工资总计少支付一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三分(1195.43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1989年12月与当时的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场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5月与北京公交第一公司第三运营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期10年,2005年再次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于2008年2月17日正式向工作单位,即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提交了《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明确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中存在的关于票款工资、加班工资两个方面存在的争议提出协商解决,并申请本人所属工会组织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会协助解决。而当2008年3月本人工资清单下发后,发现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依旧执行的是本人提出明确异议的标准。之后2008年3月14日,在本人提出《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27天后,本人2008年工资清单下发3天后,被申请人所属人力资源部、工会、本人供职的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第十五车队行政队长、基层工会代理主席才与本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在此次沟通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实际上是在拒绝接受本人提出的异议后才进行的,而且没有提供出本人可以接受的的具有合法依据的解释,导致存在的分歧没有解决,所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合法权利,正式向属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事实一:
被申请人2008年2月,应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四百元(400元),实际支付三百零四元(304元),少支付九十六元(96元);2008年3月,应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四百元(400元),实际支付三百三十五元(335元),少支付就是六十五元(65元);2008年4月,应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四百元(400元),实际支付三百一十六元(316元),少支付就是八十四元(84元);2008年5月,应支付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四百元(400元),实际支付三百一十七元(317元),少支付就是八十三元(83元)。总计:应支付一千六百元整(1600元),实际支付一千二百七十二元(1272元),少支付三百二十八元(328元)。
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以本人当月生产任务没有按计划完成为由,拒绝支付本人2008年2月、3月连续两个月的全额客运人次挂钩工资。然而依据2007年12月22日北京法制晚报报道,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合法扣减职工工资的四种情况。柏澜副处长表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扣减工资有了统一规定,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减职工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其中(一)、是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扣减本人客运人次挂钩工资时,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本人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证据,否则扣减本人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就没有合法的理论基础!
2、本人于2008年1月11日与资方代表,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第十五车队行政队长王良、党支部***刘魁俊签署了《2008年度驾驶员绩效目标责任书》。根据该责任书考核项目第一大项第三小项“各项生产任务”的考核标准,只有本人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达到《2008年度驾驶员绩效目标责任书》的考核要求,才有可能获得全额当月绩效考核工资。否则依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小项的规定,给与扣考核3分的处理。同时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考核要求,本人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标准将下降一个档次。而在实际中本人2008年1月绩效工资为满额900元,也就是说本人当月生产任务考核是“完成”的状态。因此资方一方面以“未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扣减本人当月客运人次挂钩工资,另一方面却按“完成生产任务”的标准给付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的行为相互矛盾!同时根椐本人当月所得的绩效工资也应该足以间接证明本人当月的生产任务应该是已经完成了的,所以就应该依据结构工资设置标准支付本人全额客运人次挂钩工资!
事实二:
被申请人2008年2月,应支付加班工资三百七十六三角八分(376.38元),实际支付二百八十元(280元),少支付九十六元三角八分(96.38元);2008年3月,应支付加班工资一千四百一十一元四角三分(1411.43元),实际支付一千零五十元(1050元),少支付三百六十一元四角三分(361.43元);2008年4月,应支付加班工资七百五十二元七角六分(752.76元),实际支付五百六十元(560元),少支付一百九十元七角六分(192.76元);2008年5月,应支付加班工资八百四十六元八角六分(846.86元),实际支付六百三十元(630元),少支付二百一十六元八角六分(216.86元)。
理由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起,随着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调整职工结构工资标准,实质上职工的工资已经出现了相应的增长,加班工资基数也应该随之出现增长。但是被申请人仍然使用2008年1月1日以前执行的70元加班工资基数,而且至今没有明确说明,70元加班工资基数的合法依据。
2、本人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3日在网站上公布的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职工月工作日由原来的20.92天减少为20.83天。这一调整也将影响到加班费的计算,因此,今年春节劳动者的加班费将有小幅增加。劳动部门强调,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 “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加班工资基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集体合同至今被申请人也没有向本人进行公示,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出示过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集体协议。所以只能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标准确定。本人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被申请人调整后的结构工资标准,正常出勤月工资为2800元(技能工资400元、公里工资1100元、票款工资400元、绩效工资900元),而且这一数字是不包括其他津贴部分的。加班费基数应为月正常工资收入除以20.83天的计薪天数,折算出日工资为134.42元,在按日工资标准的70%折算,加班工资基数应为94元,高出资方70元标准24元。据此折算的平日加班工资应为188元,高于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的140元标准48元,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282元,高出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的210元标准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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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陈述人:洪涛
2008年6月20日
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2008年7月2日上午9时50分开庭审理。由于此问题关系到所有职工的利益,本人在此诚挚邀请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会人员、各位职工以及所有感兴趣的朋友参加旁听!
时间:2008年7月2日上午9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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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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