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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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客四分公司党委、工会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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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0:41

致客四分公司党委、工会建议书

分公司党委、工会:

2008年6月11日,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的调解,并在劳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本人与所供职的北京公交第四客运分公司就风险抵押金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退还了本人被收取长达15年之久的风险抵押金。

早在1993年企业推行“单车承包”制度起,开启了收取职工风险抵押金的源头,这其中固然有其历史原因与背景的因素。而1995年的《劳动法》实际上就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应收取职工的风险抵押金或者质押物。2008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第八十四条再一次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出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工抵押物或抵押金。在通过与分公司相关行政部门协商无果后,本人***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解决存在的劳动争议。事实证明国家法律支持了本人的观点与诉求。同时也证明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

做为执政党,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各位党员都应该有责任与义务在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性方面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在宣传贯彻国家法律犯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与常识方面更应该是起到模范作用的榜样!依法管理、依法建设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企业的重要基础!因此在本人已经证实目前企业存在着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做为一名***员在此提请分公司党委对此问题给与高度的重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使劳动者的“主心骨、当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具有依法行使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等作用。从当前情况,看退还本人风险抵押金已经明确证实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平等的对待。做为一名工会会员在此提请分公司工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高度重视此问题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维护职工基本合法权益的正当性,与分公司行政部门进行必要的协商,积极稳妥的,依法有序的解决存在的企业违法收取职工风险抵押金的问题!

问题出现了就应该及时的解决。诚然面对全分公司数以千计的职工,一时之间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不能够及时筹措出大量的资金,这可能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为了避免就同样的问题造成职工三三两两的非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来解决存在的问题情况出现,减少国家劳动监察部门行政资源的浪费。完全有必要通过分公司党委、工会会同分公司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的协调,在短时间内拿出一个可行的处理方案,即便是不能够马上解决也应该明确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时间表,明确出一个解决问题最后的期限!我相信职工们是可以理解与接受的!

此致

中***员、工会会员、北京公交职工

洪 涛

2008年6月24日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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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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