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刻,我赢得的是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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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刻,我赢得的是尊严!
那一刻,我赢得的是尊严!
公元2008年6月11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本人在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一号海淀区社保大厦四楼海淀劳动监察大队的办公地点,在海淀劳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依法退还本人的风险抵押金共计一千元人民币!这时我接到手中的已经不只是退还本人的风险抵押金,我感觉到我接过来的是一份一个普通劳动者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应该得到的尊重!那一刻,我赢得的是尊严!
从 2008年4月17日正式向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会就风险抵押金问题提请劳动争议调解,到整整等待33天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后,***于2008年5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期间我深刻感受到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漠视,劳动者的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被轻视!早在1993年当时的北京公交总公司推行公交车单车承包制并开始收取风险抵押金,虽说当时说是职工“自愿”参加,可是所有经历了那段时期的职工都应该知道我们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因为不缴纳风险抵押金就可能没有工作岗位!
1995年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行,其中就提到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条款,但是由于当时法律界定的清晰程度不够,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遵守!自1995年直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仍旧在继续收取职工的风险抵押金。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行,其中第八十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收取职工的风险抵押金是违法行为!但是直到2008年的5月据本人收集到的证据表明,第四客运分公司仍然在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收取着已经被国家劳动法规明文禁止的风险抵押金!这说明什么?这已经不单单是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了!这是对国家法规的漠视!甚至可以说是对国家法规所具有的严肃性、权威性的蔑视和亵渎!
北京公共交通行业由于其工作特点、工作环境的特殊性确实具有符合其经营特点的特殊性。但是在认真学习了所有可以找到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本人并没有找到任何给与北京公交企业以企业特殊行为由可以享受不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的治外法权!做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本人认为拥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做为一名***员本人认为就具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的责任!而“***”重要思想中也明确提到了“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要求。
基于上述观点和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认识,基于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热爱,基于对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依法建设的信心,基于对建设以人为本的合谐的劳动关系的信念。在采取协商程序没有得到回应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所具有的严肃性、权威性,***采取了依据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途径!实际上这一行动已经超越了索取违法被扣押的风险抵押金的问题所具有的意义。而是为了获取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尊重!是为了获取劳动者享受公正待遇的权力!“公正是不可以打折的,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但是我愿意接受这个已经迟到了的公正,因为那一刻,我赢得的是尊严!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尊严!
公元2008年6月11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本人在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一号海淀区社保大厦四楼海淀劳动监察大队的办公地点,在海淀劳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依法退还本人的风险抵押金共计一千元人民币!这时我接到手中的已经不只是退还本人的风险抵押金,我感觉到我接过来的是一份一个普通劳动者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应该得到的尊重!那一刻,我赢得的是尊严!
从 2008年4月17日正式向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会就风险抵押金问题提请劳动争议调解,到整整等待33天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后,***于2008年5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期间我深刻感受到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漠视,劳动者的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被轻视!早在1993年当时的北京公交总公司推行公交车单车承包制并开始收取风险抵押金,虽说当时说是职工“自愿”参加,可是所有经历了那段时期的职工都应该知道我们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因为不缴纳风险抵押金就可能没有工作岗位!
1995年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行,其中就提到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条款,但是由于当时法律界定的清晰程度不够,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遵守!自1995年直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仍旧在继续收取职工的风险抵押金。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行,其中第八十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收取职工的风险抵押金是违法行为!但是直到2008年的5月据本人收集到的证据表明,第四客运分公司仍然在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收取着已经被国家劳动法规明文禁止的风险抵押金!这说明什么?这已经不单单是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了!这是对国家法规的漠视!甚至可以说是对国家法规所具有的严肃性、权威性的蔑视和亵渎!
北京公共交通行业由于其工作特点、工作环境的特殊性确实具有符合其经营特点的特殊性。但是在认真学习了所有可以找到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本人并没有找到任何给与北京公交企业以企业特殊行为由可以享受不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的治外法权!做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本人认为拥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做为一名***员本人认为就具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的责任!而“***”重要思想中也明确提到了“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要求。
基于上述观点和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认识,基于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热爱,基于对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依法建设的信心,基于对建设以人为本的合谐的劳动关系的信念。在采取协商程序没有得到回应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所具有的严肃性、权威性,***采取了依据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途径!实际上这一行动已经超越了索取违法被扣押的风险抵押金的问题所具有的意义。而是为了获取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尊重!是为了获取劳动者享受公正待遇的权力!“公正是不可以打折的,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但是我愿意接受这个已经迟到了的公正,因为那一刻,我赢得的是尊严!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尊严!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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