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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时间(劳动时间)”与“有效工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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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0:39

对“工作时间(劳动时间)”与“有效工时”进行分析

一直以来许多职工朋友们对企业只强调的“有效工时”不顾及实际工作时间的做法存在一定看法。本人在2007年10月就此问题也曾经专门进行过采用《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与资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交流,当时鉴于即将开始的结构工资改革、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实行的实际情况,出于观察两项新生事物的发生可能会带来的变化,决定采取了暂时中止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原本希望资方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在这方面有所改善,但是时至今日从结果看只能是本人的一厢情愿!加上近期朋友们越来越多的反映这方面的问题,现在就对“工作时间(劳动时间)”与“有效工时”进行分析。以下观点纯属个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理解与判断,仅代表个人观点!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工作时间有如下特征:(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即工作时间由法律进行限制,用人单位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2)工作时间不只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工作辅助时间、交接班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同时劳动者进行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的其他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从事法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决定的其他非工作时间。如:开会、培训、女职工哺乳时间、出差时间等。同样属于法律范畴意义上的工作时间。

由于我们的工作特点,我们运营一线职工使用的工时制度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里要注意一点,用人单位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无论是以周、月、季、年何种形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都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日部分,应做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

至于“有效工时”,实际上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保证劳动者相应的工间休息权利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可以合法充分利用的不包括必要的工作准备时间、工作辅助时间、交接班时间、工间休息时间的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

由上述内容本人简单的总结了认定工作时间的几个简易识别标准如下:(1)劳动者所从事的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所从事的非工作行为是不是与工作有必要关联。(3)劳动者所从事的非工作行为是不是用人单位要求的。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还可以再增加一条,即: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或非工作行为是不是是不是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如果是就意味着这是应该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范畴的。总而言之“有效工时”是用人单位用来安排生产工作的计算方式,“工作时间”才是劳动者计算自己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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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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