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代表选举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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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代表选举的个人看法
对职工代表选举的个人看法
最近客四分公司第十五车队进行公告,将进行车队职工代表的“补选”?根据公告内容看,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自荐、推荐两种方式产生,车队职工代表大会再就具体人选投票选举?从表面上看似乎应该是具备了公开、公正的原则。但是如果对照《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的相关内容,就会发现这里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就是到底是应该进行所谓的车队职工代表的“补选”,还是应该进行车队职工代表大会这一组织的换届选举?根据《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中第四项规定《职工代表》一项的说明中,明确说明了职工代表的资格、选举方式、职工代表的组成及各阶层所占的比例、职工代表的任期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1、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代会代表以班组、科室、工段、车间为单位,(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包括下属分公司(厂)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
2、 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3、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替补。
做为最基层一级的车队职工代表,实际上应该是与集团公司、分公司同步进行换届选举的,也就是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我们的企业是以三年为一届的方式进行换届改选的。根据本人从第十五车队现任职工代表处的了解,上次换届选举是在2005年,也就是说今年的职工代表选举应该是换届选举,而不应该是所谓的职工代表“补选”!所以现在的所谓“补选”实际上违反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的相关规定!
其次,职工代表的选举依据《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的相关规定,应该是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所谓由“车队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选举”的方式无合法依据可循!如果进行补选,首先也应该是现有的职工代表已经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造成了其代表资格的丧失,才有可能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替补。注意这里面还存在一个按规定程序替补的原则!“车队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选举”的方式,实际上将原本属于职工的选举权利剥夺了,变成了由上届代表选举下界代表的情况,再加上可以连选连任的规定,实际上造成了不论现任职工代表是否真正可以代表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只要某些方面认为需要,就可以利用这种不符合《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规定的所谓“民主选举程序”,一直占据“职工代表”的位置,从而可以达到对职工代表制度“有效控制”,进而通过对职工代表组织的控制就可以组建出一个只符合单方面需求的工会委员会,从而最终控制原本应该是以维护劳动者利益,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建立和谐用工关系的应该是属于劳动者自己的工会组织的目标!
为什么如此的关注职工代表的选举?本人非常关注这次以及以后的职工代表选举!同时本人也正式提出竞选职工代表的资格!并且对这次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质疑!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国***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2008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在今后职工代表、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发展、建设、决策、经营以及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根本利益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性、权威性都有了不容忽视的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历史地位!只有有效地建立起具有自主性的、具有活力的、具有监督力度的职工代表制度和工会组织,才有可能真正代表广大劳动者的真实意图,建立起劳资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作用,有效沟通、协调,为建立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和谐用工创造条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不能完全否定现在的职工代表们所作出的种种努力与工作。但是我们应该改变现在这种“领导让举手就举手,领导让举脚就举脚,领导让点头就点头”的“乖宝宝 ”式的职工代表现象!让真正来自劳动者的的心声、来自企业生产运营第一线的声音通过我们劳动者自己的代言人表达出来!在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未来推行劳动者劳动报酬谈判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是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敢于表达不同意见、勇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有效推动企业永续发展、持续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用工的,可以有效建立劳资之间沟通、协商的纽带与桥梁的可以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
最近客四分公司第十五车队进行公告,将进行车队职工代表的“补选”?根据公告内容看,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自荐、推荐两种方式产生,车队职工代表大会再就具体人选投票选举?从表面上看似乎应该是具备了公开、公正的原则。但是如果对照《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的相关内容,就会发现这里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就是到底是应该进行所谓的车队职工代表的“补选”,还是应该进行车队职工代表大会这一组织的换届选举?根据《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中第四项规定《职工代表》一项的说明中,明确说明了职工代表的资格、选举方式、职工代表的组成及各阶层所占的比例、职工代表的任期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1、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代会代表以班组、科室、工段、车间为单位,(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包括下属分公司(厂)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
2、 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3、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替补。
做为最基层一级的车队职工代表,实际上应该是与集团公司、分公司同步进行换届选举的,也就是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我们的企业是以三年为一届的方式进行换届改选的。根据本人从第十五车队现任职工代表处的了解,上次换届选举是在2005年,也就是说今年的职工代表选举应该是换届选举,而不应该是所谓的职工代表“补选”!所以现在的所谓“补选”实际上违反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的相关规定!
其次,职工代表的选举依据《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的相关规定,应该是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所谓由“车队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选举”的方式无合法依据可循!如果进行补选,首先也应该是现有的职工代表已经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造成了其代表资格的丧失,才有可能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替补。注意这里面还存在一个按规定程序替补的原则!“车队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选举”的方式,实际上将原本属于职工的选举权利剥夺了,变成了由上届代表选举下界代表的情况,再加上可以连选连任的规定,实际上造成了不论现任职工代表是否真正可以代表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只要某些方面认为需要,就可以利用这种不符合《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规定的所谓“民主选举程序”,一直占据“职工代表”的位置,从而可以达到对职工代表制度“有效控制”,进而通过对职工代表组织的控制就可以组建出一个只符合单方面需求的工会委员会,从而最终控制原本应该是以维护劳动者利益,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建立和谐用工关系的应该是属于劳动者自己的工会组织的目标!
为什么如此的关注职工代表的选举?本人非常关注这次以及以后的职工代表选举!同时本人也正式提出竞选职工代表的资格!并且对这次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质疑!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国***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2008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在今后职工代表、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发展、建设、决策、经营以及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根本利益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性、权威性都有了不容忽视的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历史地位!只有有效地建立起具有自主性的、具有活力的、具有监督力度的职工代表制度和工会组织,才有可能真正代表广大劳动者的真实意图,建立起劳资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作用,有效沟通、协调,为建立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和谐用工创造条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不能完全否定现在的职工代表们所作出的种种努力与工作。但是我们应该改变现在这种“领导让举手就举手,领导让举脚就举脚,领导让点头就点头”的“乖宝宝 ”式的职工代表现象!让真正来自劳动者的的心声、来自企业生产运营第一线的声音通过我们劳动者自己的代言人表达出来!在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未来推行劳动者劳动报酬谈判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是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敢于表达不同意见、勇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有效推动企业永续发展、持续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用工的,可以有效建立劳资之间沟通、协商的纽带与桥梁的可以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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