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 (二)
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 专属论坛 :: 孤独的长跑者专栏
第1页/共1页
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 (二)
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 (二)
分公司工会:
本人洪涛现在第十五车队从事驾驶员工作。由于本人对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个人看法,希望就下述问题在分公司工会的协助下与资方进行协商解决。
1、 个人认为目前实行的“星级绩效工资”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理由如下:
一、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同工同酬,不得“分等” 对于部分单位职工“分等级”的现象,柏澜表示,职工在用人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付出同等劳动、取得同等业绩情况应按“同工同酬”标准。
三、现在企业所说的“星级绩效工资”实际上是混合了职工工龄津贴和绩效工资的混合体。已经歪曲了绩效工资本身的含义!况且“星级”的评定标准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工的业绩表现和实际上的绩效考核标准对“星级”的晋升不具有决定性因素!
另一方面同样是从事同种工作岗位的职工,如果所有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相同,但是只是因为工作年限的差异,两者之间的“星级绩效工资”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以驾驶员来说会出现从650元到1050元相差达到400元;乘务员会出现300到650元相差350元的差距。鉴于绩效工资是根据对职工的绩效考核而来的结果,在同等工作岗位、同等工作业绩的条件下,出现的这种差异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现在的“星级绩效工资”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侵害了职工以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同工同酬的合法权利!在职工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时候,扣减的已经不只是职工的绩效工资,同时也包括了职工的工龄津贴!而且在出现D等考核结果的时候,完全取消职工“星级绩效工资”的结果,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四种扣减职工工资情况”的第二条及《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中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相关规定的!
应当说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给付绩效考核工资是企业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效益和职工绩效的不断提高。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进步。通过企业效益与职工业绩的有机结合,提高职工业绩和技能水平,的一种正激励机制的反映。如果一个适当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制,在配合一个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绩效工资制度,应该是可以达到上述目标的。在这次“改革”之前的就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制度,虽然说在一些细节部分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看法,但是由于它完全是取决于职工实际的工作业绩来考核的,职工以其具有的相对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还是可以接受的!而新的“星级绩效工资”由于参杂了职工的工龄津贴部分在其中,在职工当中实际上引起了相当程度的逆反心理,进而对整个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产生了不满情绪!已经违背了绩效考核制度的初衷,破坏了绩效考核制度与绩效工资所具有的正激励机制的作用!
四、 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提到的“表扬单”制度和“T级”标准的相关内容中,明确提到获得“表扬单”取得“T级”必须控制在工人总数的10%以内,“控制”一词使用表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与介入,同样违背了同工同酬原则!
因此本人认为将“星级”部分与“表扬单”制度和“T级”标准从绩效工资考核中剥离,“星级”部分转变为职工年功性津贴(依据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T级”标准转变为职工奖金制度;单独考核职工业绩并给付职工绩效工资,更符合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同时也可以充分体现出企业对已经为企业付出了多年的劳绩的具有相应工作年限的职工的一种表彰行为,也是鼓励新进员工扎实工作、勇于进取的信心和取得更好的劳动能够报酬的目标!从而也避免了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2、 关于技能工资的问题
理由如下:
一、 本人现在取得的是经由国家劳动技能鉴定部门发给的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企业现行制度对应的是400元的标准。但是2008年3月本人的工资条中反映出的的技能工资仅为364.8元,低于400元标准35.2元。
二、 本人2月实际工作日为25天,其中平日加班3天,节日加班3天。而且节日加班3天全部为本人正常工作日。企业以所谓支付了加班工资为由不再支付技能工资的做法依据何在?类比我们可以看看公里工资,在支付了加班工资的前提下,为什么公里工资是采取继续累计的方式,而技能工资不采取同样的方式?
三、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6年02月15日)中说明的,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我们可以看出日工资的折算是以“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基础的,与本人的职业技能等级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为什么要用日工资的方式折算?
四、 这种技能工资按日工资的方式进行折算只在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中使用,其他工种岗位都不采取的原因是什么?这种情况就直接导致了除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以外的其他岗位都可以保证全额的技能工资,而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的技能工资每个月的数额都不一样的现象。
根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所有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都应该符合职工正常工资收入的范畴,就同样应该享有在出现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按国家法定标准,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权力!
针对上述 两 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工资制度;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章制度,职工有权提出纠正的规定,本人希望就上述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鉴于可能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或司法途径最终解决问题,上述问题需要有明确的书面答复!
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
职工 洪涛
2008 年 3 月 1 7 日
分公司工会:
本人洪涛现在第十五车队从事驾驶员工作。由于本人对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个人看法,希望就下述问题在分公司工会的协助下与资方进行协商解决。
1、 个人认为目前实行的“星级绩效工资”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理由如下:
一、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同工同酬,不得“分等” 对于部分单位职工“分等级”的现象,柏澜表示,职工在用人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付出同等劳动、取得同等业绩情况应按“同工同酬”标准。
三、现在企业所说的“星级绩效工资”实际上是混合了职工工龄津贴和绩效工资的混合体。已经歪曲了绩效工资本身的含义!况且“星级”的评定标准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工的业绩表现和实际上的绩效考核标准对“星级”的晋升不具有决定性因素!
另一方面同样是从事同种工作岗位的职工,如果所有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相同,但是只是因为工作年限的差异,两者之间的“星级绩效工资”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以驾驶员来说会出现从650元到1050元相差达到400元;乘务员会出现300到650元相差350元的差距。鉴于绩效工资是根据对职工的绩效考核而来的结果,在同等工作岗位、同等工作业绩的条件下,出现的这种差异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现在的“星级绩效工资”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侵害了职工以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同工同酬的合法权利!在职工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时候,扣减的已经不只是职工的绩效工资,同时也包括了职工的工龄津贴!而且在出现D等考核结果的时候,完全取消职工“星级绩效工资”的结果,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四种扣减职工工资情况”的第二条及《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中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相关规定的!
应当说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给付绩效考核工资是企业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效益和职工绩效的不断提高。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进步。通过企业效益与职工业绩的有机结合,提高职工业绩和技能水平,的一种正激励机制的反映。如果一个适当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制,在配合一个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绩效工资制度,应该是可以达到上述目标的。在这次“改革”之前的就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制度,虽然说在一些细节部分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看法,但是由于它完全是取决于职工实际的工作业绩来考核的,职工以其具有的相对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还是可以接受的!而新的“星级绩效工资”由于参杂了职工的工龄津贴部分在其中,在职工当中实际上引起了相当程度的逆反心理,进而对整个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产生了不满情绪!已经违背了绩效考核制度的初衷,破坏了绩效考核制度与绩效工资所具有的正激励机制的作用!
四、 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提到的“表扬单”制度和“T级”标准的相关内容中,明确提到获得“表扬单”取得“T级”必须控制在工人总数的10%以内,“控制”一词使用表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与介入,同样违背了同工同酬原则!
因此本人认为将“星级”部分与“表扬单”制度和“T级”标准从绩效工资考核中剥离,“星级”部分转变为职工年功性津贴(依据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T级”标准转变为职工奖金制度;单独考核职工业绩并给付职工绩效工资,更符合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同时也可以充分体现出企业对已经为企业付出了多年的劳绩的具有相应工作年限的职工的一种表彰行为,也是鼓励新进员工扎实工作、勇于进取的信心和取得更好的劳动能够报酬的目标!从而也避免了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2、 关于技能工资的问题
理由如下:
一、 本人现在取得的是经由国家劳动技能鉴定部门发给的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企业现行制度对应的是400元的标准。但是2008年3月本人的工资条中反映出的的技能工资仅为364.8元,低于400元标准35.2元。
二、 本人2月实际工作日为25天,其中平日加班3天,节日加班3天。而且节日加班3天全部为本人正常工作日。企业以所谓支付了加班工资为由不再支付技能工资的做法依据何在?类比我们可以看看公里工资,在支付了加班工资的前提下,为什么公里工资是采取继续累计的方式,而技能工资不采取同样的方式?
三、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6年02月15日)中说明的,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我们可以看出日工资的折算是以“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基础的,与本人的职业技能等级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为什么要用日工资的方式折算?
四、 这种技能工资按日工资的方式进行折算只在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中使用,其他工种岗位都不采取的原因是什么?这种情况就直接导致了除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以外的其他岗位都可以保证全额的技能工资,而运营一线驾驶员、乘务员的技能工资每个月的数额都不一样的现象。
根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所有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都应该符合职工正常工资收入的范畴,就同样应该享有在出现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按国家法定标准,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权力!
针对上述 两 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工资制度;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章制度,职工有权提出纠正的规定,本人希望就上述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鉴于可能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或司法途径最终解决问题,上述问题需要有明确的书面答复!
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
职工 洪涛
2008 年 3 月 1 7 日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 帖子数 : 181
年龄 : 51
积分 : 5849
威望 : 3
注册日期 : 09-01-13
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 专属论坛 :: 孤独的长跑者专栏
第1页/共1页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