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具有判断是非的权威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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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具有判断是非的权威性吗?
新闻报道具有判断是非的权威性吗?
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中似乎非常看重新闻报道的“作用”?尤其是在处理职工的时候,是否出现了新闻报道是处理程度高低的关键因素!例如在《第四客运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细则》中第二章第十四条“服务工作考核扣分标准”中,第一、第二项内容分别针对职工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时,新闻报道的重要性表露无遗,分别是12分、6分的处理结果!这里面的原因一般性领导们的说辞是“新闻批评就是严重违纪行为”。但是新闻报道是不是真的就具有判断是非的权威性?新闻报道就可以成为对职工加重处罚的依据?
新闻报道是新闻行业的中心工作,也是具有一定监督能力,为读者提供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同样也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但是新闻报道首先要做到的应该是公正、中立、不予设立场的对要报道的事物的客观、公正的表述!对有了明确结论的事物才有定性评论的权利,对于没有明确结论的事物,只能够发表具有客观性的个体看法性质的评论!这里要注意在没有明确结论的事物中,新闻报道并不具备判断是非的权威性与决定性权力!
同样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中立性、公正性、客观性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否则就不会出现那些诸如:纸馅包子、华南虎、藏羚羊等等假新闻的出现了!由此看来以新闻报道做为处理职工的依据从事物的根本属性看就不具备决定性!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3月31日,375路曾经出现过一起《北京晚报》报道的批评性报道,由于当时一些客观因素的原因,本人参加了初期的调查、应对过程。在车队主管领导的坚持下,此次事件中危机公关意识在处理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主管领导没有简单的对当事职工的行为下结论,而是认真听取了当事职工对整个事情过程的讲述,在得知当时有其他乘客可以证明该事件中我方职工的行为表现的证人时,及时与证明人取得联系并取得了有力的证据,在后期与媒体接触中掌握了主动权。其次积极与媒体进行接触,充分发挥多年积累的丰富工作经验,主动应对的危机公关意识在处理、解决事态的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实际上改变了可能出现的错误处理结果!说实话就是这份为职工、对企业、对社会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环顾现在的这些管理者们又有哪个可以做到?如果换个人来处理,恐怕当事职工早就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回家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两条规定中都突出了“严重、重大”的用词。职工的过失性行为是否构成“严重、重大”因用人单位的类型和规模不同,无法统一规范,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认定”实际上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剥夺了劳动者自身合法的主张权利。所以是否构成“严重、重大”应该由劳动仲裁部门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认定”不具备法律依据!新闻报道只能是反映事物的存在,同样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判断是非的权威性与决定性权力!所以企业依据新闻报道与否来确定对职工的处理程度也同样不具有合法依据!
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中似乎非常看重新闻报道的“作用”?尤其是在处理职工的时候,是否出现了新闻报道是处理程度高低的关键因素!例如在《第四客运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细则》中第二章第十四条“服务工作考核扣分标准”中,第一、第二项内容分别针对职工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时,新闻报道的重要性表露无遗,分别是12分、6分的处理结果!这里面的原因一般性领导们的说辞是“新闻批评就是严重违纪行为”。但是新闻报道是不是真的就具有判断是非的权威性?新闻报道就可以成为对职工加重处罚的依据?
新闻报道是新闻行业的中心工作,也是具有一定监督能力,为读者提供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同样也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但是新闻报道首先要做到的应该是公正、中立、不予设立场的对要报道的事物的客观、公正的表述!对有了明确结论的事物才有定性评论的权利,对于没有明确结论的事物,只能够发表具有客观性的个体看法性质的评论!这里要注意在没有明确结论的事物中,新闻报道并不具备判断是非的权威性与决定性权力!
同样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中立性、公正性、客观性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否则就不会出现那些诸如:纸馅包子、华南虎、藏羚羊等等假新闻的出现了!由此看来以新闻报道做为处理职工的依据从事物的根本属性看就不具备决定性!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3月31日,375路曾经出现过一起《北京晚报》报道的批评性报道,由于当时一些客观因素的原因,本人参加了初期的调查、应对过程。在车队主管领导的坚持下,此次事件中危机公关意识在处理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主管领导没有简单的对当事职工的行为下结论,而是认真听取了当事职工对整个事情过程的讲述,在得知当时有其他乘客可以证明该事件中我方职工的行为表现的证人时,及时与证明人取得联系并取得了有力的证据,在后期与媒体接触中掌握了主动权。其次积极与媒体进行接触,充分发挥多年积累的丰富工作经验,主动应对的危机公关意识在处理、解决事态的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实际上改变了可能出现的错误处理结果!说实话就是这份为职工、对企业、对社会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环顾现在的这些管理者们又有哪个可以做到?如果换个人来处理,恐怕当事职工早就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回家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两条规定中都突出了“严重、重大”的用词。职工的过失性行为是否构成“严重、重大”因用人单位的类型和规模不同,无法统一规范,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认定”实际上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剥夺了劳动者自身合法的主张权利。所以是否构成“严重、重大”应该由劳动仲裁部门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认定”不具备法律依据!新闻报道只能是反映事物的存在,同样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判断是非的权威性与决定性权力!所以企业依据新闻报道与否来确定对职工的处理程度也同样不具有合法依据!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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