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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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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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0:32

关于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意见书

分公司工会:

本人洪涛现在第十五车队从事驾驶员工作。由于本人对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个人看法,希望就下述问题在分公司工会的协助下与资方进行协商解决。

1、 本人2008年1月的票款工资为304元,现要求资方依照结构工资设置标准400元,补足差额96元。

理由如下:

一、依据2007年12月22日北京法制晚报报道,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合法扣减职工工资的四种情况。柏澜副处长表示,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扣减工资有了统一规定,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减职工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

(一)、是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因此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三)、是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

(四)、是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据此资方在扣减本人票款工资时,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本人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证据,否则扣减本人票款工资就没有合法的理论基础!

二、本人于2008年1月11日与资方代表,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第十五车队行政队长王良、党支部***刘魁俊签署了《2008年度驾驶员绩效目标责任书》。根据该责任书考核项目第一大项第三小项“各项生产任务”的考核标准,只有本人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达到《2008年度驾驶员绩效目标责任书》的考核要求,才有可能获得全额当月绩效考核工资。否则依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小项的规定,给与扣考核3分的处理。同时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考核要求,本人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标准将下降一个档次。而在实际中本人2008年 1月绩效工资为满额900元,也就是说本人当月生产任务考核是“完成”的状态。因此资方一方面以“未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扣减本人当月票款工资,另一方面却按“完成生产任务”的标准给付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的行为相互矛盾!同时也间接证明本人的生产任务应该是已经完成了的,所以就应该依据结构工资设置标准支付本人全额票款工资!

三、由于资方始终没有提供计件工资单价标准,现在的所谓“生产任务标准”实际上根本无法依据计件工资单价进行计算。而根据《合同法》标准,目前400元的票款工资应该属于职工在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付出后,在符合资方的要求下获得的基本工资标准之一,属于合同要约行为。既然职工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就有权利获得合同约定中的劳动报酬。资方不支付足额票款工资应该属于单方合同违约行为!更何况在车队所有职工都没有完成所谓“生产任务”没有一个职工获得全额票款工资的情况下,车队当月票款任务居然是“完成”的状态?既然全体职工都没有能够“完成”票款任务,车队的票款任务却是“完成”的这种情况于理不合!这只能说明至少分公司实际考核车队票款任务的标准与车队实际考核职工票款任务标准事实上是不一致的,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出现这种情况的理由是什么?结合多位车队领导在讲解新的结构工资时,公然声称职工拿不到全额票款工资的情况。是否确实存在资方有意设定职工根本就不可能“完成”的生产任务标准,故意造成职工根本就拿不到结构工资制中设定的工资标准的隐性欠薪问题?

四、根据车队贴出的1月26日到2月15日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全体职工本月生产任务仅完成了大约42%左右,远低于上月同期60%的标准,由此可见客流量下降了30%以上。但是本月车队制定的生产任务与上月相比上升了超过20%以上!实际造成绝大多数职工根本就不可能完成资方制定的“生产任务指标”,是否能够说明生产任务指标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更可笑的是,目前正在休年假的职工由于躲开了节日期间的客流下降,反而生产任务完成比例高于一直上班的职工的情况,再加上根据《客四分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在计算职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时,是以全额岗技工资加上全额绩效工资为标准工资计算的,就会出现休假职工有可能出现比上班职工获得票款工资还要高的情况。

2、 资方应该明确提供计件工资单价标准。

理由如下:

根据《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岗位效益工资制实施细则》一线运营驾驶员、乘务员的岗位工资为计件工资制。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六条的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的规定。因此资方根本就应当提供出与公里工资相同的明确计件单价。避免出现职工只知道拿到手多少钱,并不知实际应得工资,一些被扣掉的工资也原因不明的“秘密工资制”或“模糊工资制”情况的出现!

3、 加班工资问题

从2008年1月起,随着企业调整职工结构工资标准,实质上职工的工资已经出现了相应的增长,加班工资也应该随之出现增长。但是资方仍然使用过去的70元加班工资基数是什么原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不符,应该进行调整。

理由如下:

而且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3日在网站上公布的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职工月工作日由原来的20.92天减少为 20.83天。这一调整也将影响到加班费的计算,因此,今年春节劳动者的加班费将有小幅增加。劳动部门强调,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 “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以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为2800元(技能工资400元、公里工资1100元、票款工资400元、绩效工资900元)为例: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960元,除以20.83再乘以200%约为188元。高出资方给出的140 元达48元之多!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大约94元,高出资方70元标准24元。

另外如果按资方所说,职工是按计件工资核定部分工资支付标准的。那么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根据计件工资单价的200%或300%标准,支付职工的平日或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加班期间的公里、票款工资部分也应该相应的增加支付标准,例如每公里0.44元乘以200%或300%,应为0.88 元或1.32元。

针对上述三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工资制度;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章制度,职工有权提出纠正的规定,本人希望就上述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鉴于可能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或司法途径最终解决问题,上述问题需要有明确的书面答复!

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

职工 洪涛

2008年2月16日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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