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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休假条例中的日工资不等于日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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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一月 26 2009, 10:29

职工年休假条例中的日工资不等于日岗位工资

分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试行)中第六条关于职工因故不能休年假的补偿问题本人存在一定不同看法。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职工不能休年假计算方式为:职工岗位工资÷计薪天数×职工应休假天数。而在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由***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之后,2007年12月19日北京法制晚报B13版《法制副刊》就特意刊登了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枫对该条例的解读。重点就是职工不能休年假的情况下,职工应当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说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分公司办法中提到的补偿是指职工“日岗位工资”!职工的日工资与日岗位工资是有着很大区别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以此为依据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3条规定,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新的计薪天数为21.75 天)折算。所以月工资数除以折算天数就可以得到劳动者的日工资数。这就说明这里说的工资不是单指企业现行工资制度中职工的某一项工资,而是职工月正常工资收入的总和。以本人为例按2008年一月的工资计算,2600(税后)元÷21.75=119.54 元,这才是本人的日工资!本人至今工作年限是19年,按照条例规定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假,如果企业原因导致本人不能休年假,企业应该以119.54元 ×3×10=3586.2元,这才是本人不能休年假的情况下应该得到的补偿!另外这个企业这个《办法》中提到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星级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分别对应的是目前企业结构工资制中的哪个部分也应该有明确的解释。《职工年休假条例》中的日工资不等于企业《办法》中的日岗位工资,这里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不知道这么明显的不同,到底是对国务院令的理解不到位,还是企业出于自身的需要对条例规定的解释?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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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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