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出可以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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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出可以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
制定出可以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
一直以来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听到这样的说法,“特殊时期企业执行阶段性管理方法”。最具体的例子就是在2007年5月份,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整治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违法交通信号灯违章现象有所抬头的问题,出台所谓“时效性”规定,凡是出现违法交通信号灯违章行为、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将被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限处理”。而且要求就此规定在各车队通过职工代表会议进行认定。这其中有部分车队没有通过这一规定,而有的车队却通过了这一规定。然而就在当时本人就向当时在车队进行督导的分公司相关人员就此问题提出了异议!这是因为根据2006年8月22日发布执行的编号为运四人发71号文件:关于印发《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和《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行车考核扣分标准,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第二小项“闯红灯、酒后驾车、逆向及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规定。直接指出当时的时效性规定与企业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冲突。而且当时的375路车队职工代表们居然就“通过”了这个“决议”!然而在此之后得知那些职工代表们居然根本不知道企业还有对此问题的更加明确的,通过了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认可的,在海淀区劳动仲裁经过备份的企业管理规定!职代会成员实际上被当时的领导在思想上被左右了,通过的是领导想要通过的所谓“阶段性”管理规定的决议。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在企业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存在着缺乏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的问题。各部门之间本位主义思想严重,部门自身利益严重膨胀,缺乏对企业统一管理规定严肃性的尊重!居然可以出台这么明显的自相矛盾的管理政策!这些年来企业一再强调企业要做到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即便是对职工进行处理,也要依法有据!真不知道这种所谓“阶段性”管理规定的依法有据从何说起?
实际上仔细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与《第四客运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之间,与那些个别领导人一时性起的“ 拍脑门”管理规定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这说明部门管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就没有认真的学习、掌握应该是相当于企业最高管理规定标准的《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部门性管理规定应该从属于《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即便是所谓车队职代会的通过“决议”也在法律伦理上讲应该服从于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做为企业的职工有义务、有责任遵守企业管理规定。但是同样的道理即便是各车队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自己的实施办法也同样要服从于企业最高管理规定!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可以任意歪曲、任意解释的!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不容置疑的,是应该无论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遵守和执行的!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实行,企业势必为了顺应需要对《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在此希望不要再出现这种问题,制定出可以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
一直以来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听到这样的说法,“特殊时期企业执行阶段性管理方法”。最具体的例子就是在2007年5月份,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整治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违法交通信号灯违章现象有所抬头的问题,出台所谓“时效性”规定,凡是出现违法交通信号灯违章行为、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将被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限处理”。而且要求就此规定在各车队通过职工代表会议进行认定。这其中有部分车队没有通过这一规定,而有的车队却通过了这一规定。然而就在当时本人就向当时在车队进行督导的分公司相关人员就此问题提出了异议!这是因为根据2006年8月22日发布执行的编号为运四人发71号文件:关于印发《第四客运分公司工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和《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行车考核扣分标准,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第二小项“闯红灯、酒后驾车、逆向及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规定。直接指出当时的时效性规定与企业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冲突。而且当时的375路车队职工代表们居然就“通过”了这个“决议”!然而在此之后得知那些职工代表们居然根本不知道企业还有对此问题的更加明确的,通过了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认可的,在海淀区劳动仲裁经过备份的企业管理规定!职代会成员实际上被当时的领导在思想上被左右了,通过的是领导想要通过的所谓“阶段性”管理规定的决议。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在企业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存在着缺乏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的问题。各部门之间本位主义思想严重,部门自身利益严重膨胀,缺乏对企业统一管理规定严肃性的尊重!居然可以出台这么明显的自相矛盾的管理政策!这些年来企业一再强调企业要做到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即便是对职工进行处理,也要依法有据!真不知道这种所谓“阶段性”管理规定的依法有据从何说起?
实际上仔细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与《第四客运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之间,与那些个别领导人一时性起的“ 拍脑门”管理规定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这说明部门管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就没有认真的学习、掌握应该是相当于企业最高管理规定标准的《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部门性管理规定应该从属于《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即便是所谓车队职代会的通过“决议”也在法律伦理上讲应该服从于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做为企业的职工有义务、有责任遵守企业管理规定。但是同样的道理即便是各车队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自己的实施办法也同样要服从于企业最高管理规定!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可以任意歪曲、任意解释的!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不容置疑的,是应该无论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遵守和执行的!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实行,企业势必为了顺应需要对《第四客运分公司职工岗位规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在此希望不要再出现这种问题,制定出可以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
奈何时运他人宰- 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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