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北京公交职工自己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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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26路公交车司机猝死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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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语不惊人 周四 四月 16 2009, 18:33

云南昆明26路公交车司机猝死引发的问题
云南电视网4月10日报道:杨志舟猝死于工作岗位之后,有关公交司机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的话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作为一个特殊性质的公共服务行业,公交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记者咨询了律师。

  在最近几天的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公交集团公司规定公交驾驶员每月基本工作时间为21天,超出天数按照日工资200%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工作年限,公交司机每年也会享受5-15天不等的休假时间,放弃休假的,每天将获得300%的工资补偿。

目前,昆明公交已经开通公交线路204条,公交运营车辆3200辆,专职公交司机5700多人。其中平均每名驾驶员每天城区行车里程为100到120公里,平均工作7小时,但是,受道路施工和堵车的影响,大家的实际工作时间比7小时要长一些。

  郎师傅: 因为毕竟道路比较拥堵 我们驾驶员也不希望这样 如果一堵车 车上的乘客着急 我们也急 我们急的是回来以后 可能饭吃不到 解小手可能也解不到。

  昆明新巴第十三车队队长 :胡宏斌: 由于道路不畅通堵塞的原因,可能这个时间都留到路上去了,都在车上呆着,回来休息和调整的时间就很少,可能就要增加一到两个小时在车上呆着。

  由于线路多,人手紧,使得公交集团规定的每月两天的强制休息时间都很难保证。现在,各分公司和车队也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弹性调整休息时间。记者前两天的调查中,司机小朱在去年全年仅休息了7天,类似的情况,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的苏建明律师分析,公交公司的补偿方式是符合相关法律的,但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需要劳逸结合,虽然放弃双休和节假日得到了工资方面的补偿,但是,长时间得不到休息,本身对公交司机的劳动强度是加大了,会增加疲劳感,存在着隐性的安全隐患,另外,对于公交司机每天在车上工作超过7小时的情况,却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禁止疲劳驾驶的规定。

  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 苏建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了一个标准 就是连续四个小时驾驶机动车 虽然没有连续驾驶四个小时 但是中途的休息时间低于二十分钟 那应该算疲劳驾驶 那就是违法

  苏建明律师也分析:由于公交驾驶员属于特殊行业,他驾驶的是高速行驶当中的交通工具,存在潜在危险。因此,苏律师也提出了疑问,如果疲劳驾驶,是长时间工作造成的,一旦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这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责呢?针对这些潜在的危险,苏律师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 对于公交公司也可以调整 公交司机的班次 来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在劳动力安排上公交公司是否可以适当调整 这样来满足一个 我认为法律保护的大的利益

语不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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