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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我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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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奈何时运他人宰 周一 四月 13 2009, 08:57

谁剥夺了我的民主权利?
首先声明,对于年轻人进入一线领导班子表示赞同。希望年轻同志可以带来新的工作作风、新的思维、新的气息。能够让我们的企业真正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管理体系,建立起完整的企业文化氛围!
但是在近期的公示通告上发现了一个问题。2009年4月起我们的第四客运分公司出现了一位新的工会副主席!诧异自2009年1月至今未听说工会进行过任何选举,何时突然出现了一位新的工会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而且,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
对于选举程序,《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为确保企业工会工作的延续性,《办法》规定,如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依据上述规定看我们可以确定,工会主席(包括副主席)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选举产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候选人。
其法定程序是: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而且,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在确定候选人选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应该说该程序也应该适用于工会副主席人选的产生!
以上都说明做为工会成员本人应该有知情权!应该知道后选人选的人数、基本情况。再根据事前确定的选举办法或者行使选举权,或者通过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再或者在公示候选人人数、基本信息后通过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但是在此之前既没有公示过候选人选的人数、基本情况等信息,而且连选举这件事情做为工会会员都不知情!在经过询问后也可以确定未经会员代表选举!而工会委员会选举在之前、之后也没有进行过公示。试问做为工会会员的民主权利被谁剥夺了?谁给了操纵者这样的权利?
奈何时运他人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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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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